结论就是工读生要吞
民法180第三款明定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者,不得请求返还
也就是说如果工读生和车主已经讲好要加500然后才加油的时候,工读生就已经知道只能加500了
之后多加的油,对车主来讲确实是构成不当得利,但因为工读生明知无给付的义务却为给付了,所以也不能要求返还
至于多出来的损失,加油站可以依与工读生订的雇佣契约或依民法184侵权行为要求工读生赔偿,所以结论还是要自己吞
而要判的话,最多就是叫你抽油抽回去而已,但车主又可以主张请求开回去给你抽油的时间和油钱的损失,所以还是算了吧,难叫你自己要乱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