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见=羁押
交保=具保
刑事程序如下:
拘提、逮捕
↓
解送
↓
讯问
↓
判断是否羁押
↓
有无羁押事由?(刑事诉讼法101、101-1条)
↓ ↓
有 无
↓ ↓
有无羁押必要? 释放
↓ ↓
有 无
↓ ↓
声请羁押 替代措施
↓
具保、责付、限制住居
刑事诉讼法101条第一项(羁押事由)
被告经法官讯问后,认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羁押,
显难进行追诉、审判或执行者,得羁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三、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当
理由认为有逃亡、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刑事诉讼法101-1条第一项(预防性羁押)
被告经法官讯问后,认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实足认为有
反复实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羁押之必要者,得羁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一
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条之准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之
劫持交通工具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强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条之加重强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
条之强制猥亵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加重强制猥亵罪、第二百二十五条之乘机性交猥亵
罪、第二百二十六条之一之强制性交猥亵之结合罪、第二百二十七条之与幼年男女性交或猥
亵罪、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之杀人罪、第二百七十二条之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之伤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项之重伤罪、性骚扰防治法第二十五
条第一项之罪。但其须告诉乃论,而未经告诉或其告诉已经撤回或已逾告诉期间者,不在此
限。
三、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之一之买卖人口罪、第二百九十九条之移送被略诱人出国罪、第三
百零二条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条之强制罪、第三百零五条之恐吓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一条之窃盗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六条之抢夺罪、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之强盗罪、第三百三十条之加重强盗罪、第三百三十二条之强盗结合罪、第三百三十三
条之海盗罪、第三百三十四条之海盗结合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百三十九条之三之诈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条之四之加重诈欺
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之恐吓取财罪、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之掳人勒赎罪、第
三百四十八条之掳人勒赎结合罪、第三百四十八条之一之准掳人勒赎罪。
九、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之罪。
十、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之罪。
十一、人口贩运防制法第三十四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