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已将“监察法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审议,未来不具公务员身分的个人、私法人
或私人团体,若拒绝调查,最重可按次开罚五十万元,直到接受调查。”
监察院可以明目张胆地随意监察一般民众以及各中小企业等团体,请问这具有法律效力吗
?不会违宪?
再来国家人权委员会是干啥的
“国家人权委员会处理涉及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案件,及各级政府机关违反
国际人权公约,或私人团体对原住民族、移工、妇幼、身心障碍者等弱势的重大歧视案件
。”
处理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案件,干你妈的这不是警察检察官法官在做的事?你
来凑一脚干嘛?还无凭无据就可以要求对方调查不得拒绝?你他妈的东厂锦衣卫呀?
看起来不只是促转会是东厂,现在连监察院都要变东厂,哪里还可以办党证呀?我不想被
坐黑牢呀
※ 引述《lukcat (LagCat)》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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