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ateran (云川闲步)
2020-07-23 13:09:33※ 引述《h520194 (h520194)》之铭言:
: 为啥每次都要讨论这种没意义的话题
: 每个国家本来民情就不同,他们民情是车让人,我们是人让车
: 像很多人自己开车可能也不让行人,但自己是行人的时候也会让车先过
: 所以不是车让人或人让车的问题,只要有个统一做法也没什么优劣之分
: 从幼稚园开始就是教你过马路先停、看、听
: 意思就是行人先停下来观察,等安全再过马路,应该没教你过马路直接走,反正车会让你
: 吧
: 台湾人这个习性不也是教育使然吗?
: 所以也没什么好比较吧…如果单纯当作民情就是这样不就好了吗?
: 就像欧洲国家上公厕要钱,台湾不用钱 ,难道欧洲就是乞丐吗?
你知道你这个论述问题在哪里吗?
就是如果民情真的是车让人
那就应该把这个"民情"写入法律 昭告天下
台湾就是人让车 车越大路权越大
飞机快到桃园机场时就要播放影片
警告外国人台湾法律不同 过马路时请礼让汽车
但你看看现在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是怎么写的
第 48 条
汽车驾驶人转弯或变换车道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
一、不注意来、往行人,或转弯前未减速慢行。
二、不依标志、标线、号志指示。
三、行经交岔路口未达中心处,占用来车道抢先左转弯。
四、在多车道右转弯,不先驶入外侧车道,或多车道左转弯,不先驶入内
侧车道。
五、道路设有划分岛,划分快、慢车道,在慢车道上左转弯或在快车道右
转弯。但另设有标志、标线或号志管制者,应依其指示行驶。
六、转弯车不让直行车先行。
七、设有左、右转弯专用车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车占用最内侧或最外侧或
专用车道。
汽车驾驶人转弯时,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暂停让行人优先通行者,
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罚锾。
汽车驾驶人转弯时,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行近携带白手杖或导盲犬之
视觉功能障碍者时,不暂停让视觉功能障碍者先行通过者,处新台币二千
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罚锾。
如果民情真的是车让人
那为什么大家不叫立法委员修法
改成符合民情的法律?
台湾交通的一堆乱象 就是源自迟迟无法进入真正的法治国家
法律写法律的 我照我的习惯走
要不就是修改法律符合"民情"
要不就是加强执法导正"民情"
现在什么都不做 结果就是交通状况永远停在第三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