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oshua0606 (joshua0606)》之铭言:
: ※ 引述《hamasakiayu (ayumi)》之铭言:
: 想请问你刑法到底怎么学的
: 是怎么得到明显违反146的结论
: 146处罚的标的是故意犯欸
: 而当事人不论是被害人加害人
: 都表示是不小心插错表决卡
: 也有足够的事证证明他们所说为实
: (帮陈莹表决的张宏陆自己灯没亮)
: 那要怎么适用处罚故意犯的146
: 要罚他请去找一条过失妨害投票来办
: 看构成要件不要只看客观不看主观好不好
客观事实是今天陈莹不在现场
然后他的投票灯亮了
代表有人代替陈莹替他投票
这点你也承认
那后续你所谓陈张两人说法
与足够事证证明他们所说为实
应该是检察官不起诉书,或者法官判决书的内容
到底是过失
还是故意
无论未来是参审制还是陪审制
都必须要进入司法程序才能论定
什么时候由路人或媒体去判断是否有主观犯意了?
且这种代为投票的事情
在立法院并非第一次发生
千手观音?立院表决“1人投4票” 吴思瑶反驳李婉钰:立院未规定要时刻坐在位置上
https://www.storm.mg/article/1960191
台北市第1选区(北投、士林)立委候选人李婉钰17日召开记者会,痛批对手吴思瑶在立
法院表决时,竟然1人投4票,根本是藐视民主法治。对此,吴思瑶澄清,那3位委员当天
都在场,只是暂时离开座位,她仅代为投票罢了。
请问哪一件曾经进入司法程序
用妨碍投票罪去侦办?
一次是不小心
两次呢?
投到四次了?
也许你刑法是跟国内某位大师学的
但现实就是
很多法条对于大官
都是不具意义
根本进不了司法程序
请问这样合理吗?
就算不提这个
国民党的立委妨碍投票事证总够明确了吧?
还是他们嘴上讲讲不是故意的
又可以不必被侦办?
我的立场很简单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法律如此订
你们这些立委民代要违法
就由司法去裁判
凭什么做一样的事情人民要跑警局跑法院说明
大官就随便在脸书上澄清就不用跑?
公平性何在?
你来说说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