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处分不得再自办股务 大同:依法诉愿
2020/07/16 22:08
钜亨网记者沈筱祯 台北
大同 (2371-TW) 今年股东会在股东及征求人报到时,未发给部分股东及征求人表决权票与
选举票,影响股东权益行使,金管会日前处分大同不得再自办股务,对此,大同今 (16) 日
晚间公告,将依法诉愿。
大同表示,因有涉违反企业并购法、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等法律,导致取得股权无效的股东,
公司已事先咨询外部律师,就本次股东会及股务作业等相关法律可能争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确认正当性、合法性无虞,并已检附陈报证期局。
大同补充,依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颁布的股务规范,就违反委托书规则者,公司可拒绝发给
当次股东会各项议案表决票,并将无表决权股东股份数,不算入已发行股份之总数。
因此,今年股东会就重大违法股东的无效股权数,拒绝发给各项议案表决票,此举依法有据
,也有必要性、正当性、合法性无虞。
针对中资疑虑,大同指出,非法中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就取得大同公司股权程序违法是既成
事实,且有诸多实际证明。
大同呼吁,主管机关先就违法股东争议先厘清,厘清中资,再论股东权益保护。公司为维护
公司、员工及合法股东权益,就本处分将依法提起诉愿。
金管会指出,大同于 6 月 30 日召开股东常会,在股东及征求人报到时,未发给部分股东
及征求人表决权票与选举票,以及迳自认定 50% 以上股份无表决权等行为,严重影响股东
权益行使,并与公司治理、股东行动主义有违。
金管会表示,经请集保结算所查核,发现大同有违反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第 3
条第 3 项及第 6 条第 2 项的规定,因此依证交法第 39 条规定做出纠正处分,并命令大
同不得再自行办理股务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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