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法
第11条
国民有加入或退出政党之自由。
政党不得招收未满十六岁之国民为党员;非基于国民之自由意愿,不得强
制其加入或退出政党。但对党员为除名之处分者,不在此限。
党员身分之认定,以登载于党员名册者为准。
第12条
政党之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有简称者,其简称。
二、有标章者,其标章。
三、宗旨。
四、主事务所所在地。
五、组织及职权。
六、党员之入党、退党、纪律、除名、仲裁及救济。
七、党员之权利及义务。
八、负责人与选任人员之职称、名额、产生方式、任期及解任。
九、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召集之条件、期限及决议方式。
十、章程变更之程序。
十一、党费之收取方式及数额。
十二、经费来源及会计制度。
十三、其他依法律规定应载明之事项。
大家注意哦
台民党的党章只有五个章节
关于政党法第12条规定应载明的第六点
没写完整
只写到如何入党和退党
剩下都是语焉不详
活该死好
而且他自己的党章有写
如果党员超过一千人得召开党员大会修改章程办法
现在变成这样
肯定有人偷懒得过且过想混过才导致目前囧景
当时偷懒写完整的人
现在该抓去打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