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egs10221 (怨飘灵)》之铭言:
: 这次本半天市市民不得不说
: 这还真的不能说是法官的错
: 因为这次的问题出在
: 第 19 条
: 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
: 说要为了裁罚原因自由行为而修了这条
: 但是因为他们这样的修法
: 导致像是本案这样所谓的自醉行为却可以逃过一劫不被处罚
: 所以这次真的要说就是他妈的立委的锅啦干
欸 不对啊 我怎么查到的是这样
学说上之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行为人原来是正常的人,但因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
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并且在此状态下实现不法构成要件,例如行为人有意或
无意喝酒醉,在烂醉如 泥的状态下打人、开车撞人或为其他不法行为。虽然在从事犯罪
行为 之时并无责任能力,但行为人之所以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却是基于先前的自由行
为(自己决定要喝酒)而来。任何的饮酒都是可以自己 控制。即使别人如何劝酒,自己仍
是可以掌握自己的行为。由于行为人可以不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因此刑法上仍然
肯定认为行为人应就所造成的结果应负责。
这样才跟酒驾立法处罚的法理逻辑一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