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这一个法条一下,它的历史竟然可以追溯到民国23年。
我们法律里面到底还有多少这种大陆时期,而且还是比1949年早很多年的东西?
刑法第312条:“对于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对于已死之人犯
诽谤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不过公然侮辱或者诽谤还是都要看当事人讲的是不是事实,是不是可受公评。
好啦,如果这七个人全部都被告得成的话,我们该说什么?
一人罚300,所以恭喜国库入帐2100元?
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已经把银元通通改成新台币了,所以大概就只能收到这么多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