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人妻狂劈4男…小王1号坦承:啪超过50次!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6-26 20:15:52
对照“台湾高等法院 109 年上易字第 90 号民事判决”:
一、按得提起附带上诉者,不以同一诉讼标的,经判决一部胜诉,一部败诉时始得为之,
即以一诉主张数项标的,第一审法院为一个判决后,上诉人仅就某项诉讼标的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亦得就其败诉部分之他项诉讼标的,提起附带上诉(最高法院73年度台抗字第
496号裁定意旨参照)。查上诉人于原审主张被上诉人于两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与
诉外人贺XX、林XX及另2名真实姓名年籍不详之男子(下分称A男、B男)有破坏婚
姻之侵权行为事实,分别请求被上诉人给付新台币(下同)200万元、50万元、50万元、
50万元本息,上诉人虽仅就被上诉人与贺XX、林XX交往之事实败诉部分,提起一部上
诉,则被上诉人就其败诉部分提起附带上诉,并无不合,先予叙明。
四、原审为上诉人一部胜、败诉之判决,即判命被上诉人应给付上诉人7万元、10万元、5
万元、5万元本息,驳回上诉人其余之诉。两造各自就其败诉部分,上诉人提起一部上诉
,被上诉人提起附带上诉。
上诉人上诉及答辩声明:
(一)原判决关于驳回上诉人后开第二项之诉部分废弃。
(二)上开废弃部分:
1.被上诉人应再给付上诉人40万元,及自108年3月16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之利
息。
2.被上诉人应再给付上诉人20万元,及自108年3月16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之
利息。
(三)被上诉人之附带上诉驳回。
被上诉人附带上诉及答辩声明:
(一)原判决不利被上诉人部分废弃。
(二)上开废弃部分,上诉人在第一审之诉驳回。
(三)上诉人之上诉驳回(上诉人未对其余败诉部分,即请求被上诉人给付263万元本息
部分声明不服,业已确定,下不赘述)。
五、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负损害赔偿之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
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条第1项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
、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
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前二项规定,于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母、子
、女或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民法第195条第1项前段、第3项规定
甚明。次按婚姻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为其目的,配偶应互相协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
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诚实,系为确保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条件,故应解
为配偶因婚姻契约而互负诚实之义务,配偶之一方行为不诚实,破坏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
及幸福者,即为违反因婚姻契约之义务而侵害他方之权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号
判例意旨参照)。故有配偶之人与他人之交往,其互动方式依一般社会通念,如已逾越普
通朋友间一般社交行为,并足动摇婚姻关系所重应协力保持共同生活圆满安全幸福之忠实
目的时,难认无以违背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之故意,尚不以发生通奸、相奸行
为者为限。经查:
(一)两造于98年5月25日登记结婚,于107年11月28日协议离婚等情,有和解笔录、被上
诉人户籍誊本在卷可查。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于两造婚姻关系存续中,与贺XX交往、过
夜等情,业据提出被上诉人与贺XX出游照片、贺XX和解契约书为证。上开和解书前言
载明:“为乙方(即贺XX)与甲方(即上诉人)…后来至少有发生50次性关系,大约到
107年10月为止…乙方坦承侵害甲方之配偶权,并愿意道歉、赔偿”等语,且贺XX于原
审委任律师陈称:伊确实有签立和解契约书,已依该契约书约定分期给付,和解书记载内
容真实性不争执,该和解书是本于自由意识所签立,未受外力影响,是本于事实而为陈述
等语,并证称:伊不知被上诉人已婚,伊与被上诉人是朋友以上、恋人未满的关系,一个
月可能会有一次共同出游,被上诉人住过伊家等语,可认被上诉人确有于两造婚姻关系存
续中,与贺XX交往、过夜等情。
(二)又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于两造婚姻关系存续中,与林XX共同出游、泡汤、同宿饭
店等情,亦据提出报案三联单、和解契约书为证。上开和解契约书前言记载:“为乙方(
即林XX)与甲方(即上诉人)配偶黄素娟于民国107年11月6日至同年月7日在华夏大饭
店(桃园市某处)之0000室为侵害甲方配偶权乙事,乙方愿向甲方道歉并赔偿…”等语,
且据林XX证称:伊当时确实有与被上诉人同进出,伊有问过被上诉人好几次她的婚姻状
态,被上诉人都说她是单身,所以才开始跟她约会,伊跟被上诉人约会时有进出饭店、同
宿、发生性行为,也有一起裸身泡过温泉,包含签和解书该次在内,印象中曾一同出2至3
次,发生过2至3次性行为,伊当初签立该和解契约书,是本乎自由意志所签立的,伊会感
受到抉择的痛苦是因为伊觉得被被上诉人骗了还要赔偿,所以心里有点呕,不会因遭上诉
人索讨赔偿致对被上诉人怀恨在心而为不实之陈述等语,足认被上诉人确于两造婚姻关系
存续中与林XX共同出游、泡汤、同住饭店并发生性行为,被上诉人空言否认,显不足采

(三)被上诉人另于两造婚姻关系存续中之107年8月13日、同年10月11日,分别与真实姓
名年籍均不详之A男、B男一同进入址设桃园市某处之爱之星汽车旅馆等情,有照片在卷
可查,且为两造所不争执(见原审卷第349至350页),堪信被上诉人确有于两造婚姻关系
存续中与A男、B男共同进入汽车旅馆之情。
(四)被上诉人于两造婚姻关系存续中,与贺XX交往、过夜,又与林XX共同出游、泡
汤、同宿饭店、发生性关系,复先后与A男、B男共同进入汽车旅馆,显已逾越一般男女
正常互动关系,自足以破坏上诉人婚姻之圆满幸福,且情节堪认重大,上诉人依侵权行为
之法律关系,请求被上诉人负赔偿责任,自属有据。虽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于两造婚姻关
系存续中曾于101年间对其提起离婚之诉,且有与其他异性交往、通奸、擅自迁离同居处
所、拒绝同居,亦曾与诉外人陈佳雯交往甚至相约拍摄婚纱,及于104年间对其实施家庭
暴力,及于两造婚姻关系结束后有拒付扶养费、制造假债权等情,固据其提出本院103年
度家上字第24号判决、上诉人手写信件、短信、切结书、网页贴文、台湾桃园地方法院
104年度家护字第1559号民事通常保护令、台中地院106年度易字第3981号刑事判决、台湾
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北消小字第18号民事判决为佐,但在婚姻关系中,夫或妻之一方均
有尽己力维系婚姻和谐美满、家庭和乐之义务,自无因他方发生婚姻关系之破绽行为,即
可恣意破坏他造身为配偶之权利。是被上诉人所辩上情,均无解免其上开不正当男女交往
行为应对上诉人负担损害赔偿之责。
六、末按被害人受有非财产上损害,请求加害人赔偿相当金额之慰抚金时,法院对于慰抚
金之量定,应斟酌实际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响、被害人痛苦之程度、两造之身份地位、
经济情形及其他一切状况,以酌定相当之数额。上诉人为执业医师,医学系毕业,被上诉
人为高中毕业、任职会计,月薪3万元等情,业经两造各自陈明在卷。并有两造之税务电
子闸门财产所得调件明细在卷可参。本院审酌两造之身分、地位、经济能力以及被上诉人
前揭与贺XX、林XX及A男、B男交往、过夜、裸身泡汤、共赴汽车旅馆等个别事实,
对上诉人婚姻、生活影响之程度等情状,认上诉人就上开事实各请求被上诉人赔偿其非财
产上之损害7万元、10万元、5 万元、5万元为适当;逾此部分之请求,则无理由,不应准
许。
七、综上所述,上诉人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及第195条第3项准用第1项前段规定,请求被
上诉人给付27万元(计算式:7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27万元)及自起诉状缮本
送达翌日即108年3月16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之利息,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逾此部分之请求,为无理由,不应准许。原审就上开不应准许部分,驳回上诉人之请求,
及就上开应准许部分,判命被上诉人如数给付,并为供担保得、免假执行之谕知,均无不
合。上诉人就其败诉部分提起一部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再给付60万元本息,被上诉人就其
败诉部分提起附带上诉,指摘原判决不利己部分不当,求予废弃改判,均为无理由,均应
予以驳回。
还搞到一对夫妻离婚收场,这四位男子、附带上诉人不会过意不去吗……
而且说到赔款数额,低得离谱至极
该不会没考量到造成损害的影响程度?
现在来看,全案确定、不得再上诉,这位上诉人也只能……
(开放自行发挥)
作者: sa87a16   2020-06-26 20:17:00
法官:感情是不能计价的
作者: muzik (fin)   2020-06-26 20:20:00
用市价计算差不多了啦
作者: copyer (none)   2020-06-26 20:37:00
太长不看
作者: ice0101001 (梦如风)   2020-06-26 20:42:00
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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