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美籍男造谣“蔡英文做票”法院不罚 刑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6-14 18:28:23
已经越来越无言了……
根据“台北简易庭 109 年北秩字第 320 号刑事裁定”所示:
“经查,被移送人固自承于上开时间有于网站平台散布上揭影片,辩称不知影片何人制作
 系友人转贴分享而来等语,衡以被移送人固未经查证下即散布上开内容,然观诸影片内
 容,系针对政党之评论及选务工作不当的说明,依其发言系质疑开票过程换票及计票灌
 水等情,查各投开票所于投票日有各政党推荐之监察员监督,且投票开票过程都公开透
 明,包括投票进行前展示空票匦、开票时公开计票,允许民众公开录影,故据此表达其
 质疑、不安与政党之个人评价属于言论自由之范畴;退万步言,纵令有误导情事(假设
 语气),尚难认上开内容引发之舆论足使听闻者因上开不实事项产生畏惧或恐慌等负面
 心理,而有何影响公共安宁之情。是依上开说明,被移送人所为即与社会秩序维护法第
 63条第1项第5款规定之构成要件不符。此外,复无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被移送人有移送机
 关所指之非行,自应为不罚之谕知。”
问题在于,如果看回近期“台中简易庭 109 年中秩字第 21 号刑事裁定”:
三、经查,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电信侦查大队第二队及移送机关认被移送人涉有移送
事实之行为,无非系以中央选举委员会108年11月19日中选法字第10835504831号函内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查办被移送人于上揭时、地在记者会上所为发言,认有违反社会秩序维
护法第63条第1项第5款之规定,经移送机关通知被移送人到案说明后,被移送人坦承系争
言论为其所发表等语,并提出联合网音网页及记者会影片等,为其论据。惟查,被移送人
于警询时既否认系争言论为谣言,更辩称尚无影响公共安宁秩序之情,且称其在记者会上
所发表之系争言论主要系指其前所发起“以核养绿”公投案,就中央选举委员会宣称有百
分之11连署不合格率及有9492张未签名连署书,却从未交待其存在证据而提出疑问,该记
者会所为意思之脉络亦可循其于这1年多以来曾多次在媒体多次公开发言得知,该记者会
之言论为其对政府施政之合理批判,很遗憾政府动用司法资源,打压人民言论自由等语,
亦即被移送人既以上情否认其有何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之行为,则被移送人究有无散布谣
言之意图及事实,又有无影响公共安宁秩序之情,当由移送机关举证以明之。
而查,审之系争言论内容,即参本件卷附以联合影音网页之记者会影片内,由被移送人于
108年11月11日14时40分所为发言内容,经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电信侦查大队第二队
侦查员林怡贝作成并经被移送人签名确认之译文内容乃为:“我也收到民进党朋友那边的
消息,府院是直接派人到中选会盯场,包括现任的民进党主席卓荣泰、包括现任的秘书长
罗文嘉,你们不要以为大家不知道,你们直接到中选会盯场,要驳回我们的核电延役跟核
能减煤公投案,甚至是吕秀莲前副总统的和平中立公投案,所以这一连串违法舞弊的行为
,是我们无法接受的,所以我们今天在这边正式委任叶清文律师为核电延役案也提起行政
诉讼。”等语以观,显见被移送人乃系就其发起之公投案遭中央选举委员会驳回,因其亲
身见闻而对中央选举委员会之审查过程及行政程序有所疑虑,据此阐述其观感及评论,并
召开该记者会说明其将委任律师提起行政诉讼无疑,亦即,核其系争言论之内容,乃着重
于表明将委由律师依司法途径以查证该等情节,则移送机关依此遽指被移送人即有散布谣
言之意图云云,已非可采。再者,被移送人未循司法途径厘清上开情节之前为系争言论,
虽或有使人对中央选举委员会及特定政党产生不当连结与负面观感之虞;惟则,系争言论
所指应为可受公评之事,当认属言论自由保障之范畴。再者,本件移送机关除提出上揭网
页撷图、系争言论之译文及记者会之影音外,就系争言论究有何使听闻者产生畏惧或恐慌
等负面之心理而达于影响公共安宁之程度等情,均未提出任何积极证据以证其说,揆诸前
揭说明,当认被移送人所为上情,尚与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项第5款之构成要件不符
,自难以该法条相绳。
四、末按司法院释字第509号解释意旨已明白揭示宪法第11条明定人民之言论自由应予保
障,鉴于言论自由具有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满足人民知的权利,形成公意,
促进各种合理之政治及社会活动之功能,乃维持民主多元社会正常发展不可或缺之机制,
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保障。而系争言论乃为被移送人针对其提出公投案遭驳回所产生之
疑虑所为之评论,已详如前述,当认属言论自由之表现,且未逾越言论自由之范畴。又者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移送机关既均未提出相关举证证明被移送人主观上有何故意
或违反一般人之注意义务而捏造虚伪不实事实散发传布于公众之意图及行为,业经本院审
认如前,则被移送人徒以被移送人记者会发表之系争言论遽认被移送人有违反社会秩序维
护法第63条第1项第5款之规定,实属速断,核非有据。此外,被移送人上开同一行为,另
经中央选举委员会告发被移送人涉嫌违反刑法第140条第2项侮辱公署罪,现经台湾台北地
方检察署以108年度选他字第52号受理中等情,有本件移送书行为事实三所载可参,则本
件除有刑事法律之处罚不能达到社会秩序维护法相同或可代替之功能,如勒令歇业、停止
营业或没入等情形,可依社会秩序维护法第38条但书规定处理者外,应认尚无由就被移送
人同一行为再为本件移送为是。综上各情,揆诸上揭说明,本院认被移送人并无成立移送
机关所指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项第5款规范之行为,当为不罚之谕知。
真要讨论是否成立“侮辱公署”罪状,至少也要看“犯意”才行吧?!
不择手段,定要将一人定罪,到底是怎样……
作者: gogen (gogen)   2020-06-14 18:31:00
台湾的法院从来不让人失望,扯到爆
作者: heci1941   2020-06-14 18:32:00
作者: dostey (Dos)   2020-06-14 18:35:00
台湾的法官 检察官 素质真的差距很大! 烂的一大堆
作者: shyangwang (大海儿)   2020-06-14 18:36:00
作者: woodiewoodie (唉唷位呀)   2020-06-14 18:37:00
所以现在随便乱造谣都没问题?
作者: ciban (Istanda)   2020-06-14 18:37:00
就绿色共产党阿,现在批判政府就等著被政府告了。
作者: bobsun (哈特利喜欢烟卷)   2020-06-14 18:39:00
某楼像中国政府? 就不用法院判直接抓进去了
作者: sid3 (bluewind)   2020-06-14 18:40:00
虽然无罪 但也要制止毫无根据造谣的歪风
作者: kerkyky (kyky)   2020-06-14 18:44:00
造谣无罪难怪一堆政治厨收钱在造谣
作者: mod980 (玖八灵)   2020-06-14 18:44:00
洗文仔滚
作者: XXXDDDDDD (香港加油)   2020-06-14 19:13:00
9.2 -1,不意外 这族群就喜欢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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