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啊,支持除罪的人,应该是认为,这个罪是多余,最好直接把这个罪立法删除就
好,然后你法院也不要来管婚姻该怎样怎样的,就让结婚的人婚前签协议书,自己决定这
趟婚姻该怎么玩,违规就依照民法民事案解决,这样子。
另一方面,认为这罪有存在必要的人,我认为有点类似宗教上的考验戒律或誓言之类的
,必须要有个刑法层级的东西来提醒自己,这个誓言很重要。
这样来认知这两派的主张的话,就可以推断说,其实两派人都对,只是要看自己怎么定
义而已,有人认为民法配合就好,也有人认为需要上升到刑法。
所以,该不该除罪,其实是假议题,因为如果一条法如果没有约束力,那就没有存在
的必要,所以我认为,支持除罪的人,并非该针对民法,而是应该将目标放在修改宪法
,修出一个"人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婚姻模式",这样就不用吵该不该除罪,因为这法同时
保障了想除罪的人,也保障了想守戒型的人。
然后,就我来看,黄我不敢断言(因为他部分同意),那六个完全同意的人,是思考最没
有把法条对应到现实生活的法匠,其他八个是立场问题,而唯一的反对派吴大法官,是唯
一较务实的善用大法官身分去扮演日晷角色,提醒人民法跟现实有落差的人。
为什么呢?因为婚姻该怎么跑,如果不让人民自己决定的话,那在台湾,就是立法委员
要负责的了,可是我们的人民不懂法也不去请立法委员帮我们争取,而立法委员们,应该
也没几个认为此事跟自己有关,一起看戏。
那再拉回现实,婚姻内容该怎么决定,最好的方法,我觉得是同时上升至宪法面让人民
自决以及民法面让他们订细节,可是要这样大改革应该很困难。省力的就是只往下丢给民
法,但这样一定会牺牲了那些,认为刑法在婚姻上要有一席之地的人。
最后讲个比较无关的话,就我自己的立场与看法,如果问我谁值得我的纳税钱去请他当
他的薪资,我只想给那个唯一投反对的吴大法官,投完全同意六位还有讲什么独占权干话
的这位黄先生,能的话我还真不想给他们我的纳税钱。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