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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法第七条、第十五条及第十八条条文修正草案总说明
第七条
图书馆应提供其服务对象获取公平、自由、适时及便利之图书资讯权益。
前项之服务,应受著作权法有关合理使用馆藏规定之保护。
政府应编列预算,补偿出版品相关权利人其出版品供公众无偿借阅之报酬;
补偿之对象、范围及办理方式,由主管机关定之。
说明
图书馆无偿出借馆藏之图书出版品予公众,影响出版品权利人之销售收益,为要求政府编
列专门预算补偿出版权利相关人之权益,爰增订本条第三项
看到无偿借书影响业者收益,所以要编预算补偿
为啥不要干脆图书馆改成租书店就好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