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etter5566 (盖特56)》之铭言:
其实啦,这事情分两个层面:
1. 公审好不好?不好。
爆料公社照三餐24小时,无时不刻不在公审,
每次都说要点名才不会踢,我从来没有回想说让他自己踢,
结果根本没踢过,依然还是照三餐看公审;
单方面说法一套、一堆人骂对方、
对方说法又一套、一堆人骂前一篇的人、
讲来讲去,最后就是没下文...因为各自都说各自有利的。
这就是为什么“一般人”的事件,不太适合公审,
因为根本很难有一个结果,而且一般人本来就不适应这种群众的眼光,
公审只是想利用群众的力量去指责自己想指责的对方罢了。
2. 公众人物该不该被公审?本来就一直在被公审啊,好坏的差别而已。
你就是公众人物,你的一言一行不会被放大检视
你本来就应该习惯群众的眼光了吧,大家在崇拜的时候你不是很爽?
今天没有网络,就不会有媒体去报吗?
说真的啦,至今最适合跳出来说 “大家不要再公审了”的人叫陈幸妤...
他连公众人物都不算是,他也压根没有犯任何错,结果呢?
不知道被全台媒体、节目公审几个月。
结论:公审不应该,但是公众人物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