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自由
2.记者署名:王定传
3.完整新闻标题:凶宅“切割两户”洗白 法官:还是凶宅
4.完整新闻内文:
新北市一间凶宅转了好几手,期间有一任屋主以“分割漂白术”手法,
把凶宅分割成两户出售,另一半被漂白的凶宅,落入投资客手中,
再卖给一名吴姓女子,吴女事后得知凶宅分割一事,告上法院,
投资客主张自杀地点在另一户,他们这间不是凶宅,但新北地院法官认为,
分割后的房屋仍在原屋空间范围内,仍属凶宅的一部分,判赔吴女六十万元违约金。
这间房屋位于新北市永和区某大楼六楼,原屋面积约三十二坪,
十六年前曾发生自杀身亡事件,经转手,其中一任屋主疑为钻漏洞及掩人耳目,
二○一三年间把房屋分割成两个不同建号出售,原本一间房屋变成两间,
各自有门牌号码(即六楼及六楼之一),屋主声称自杀地点在六楼那户,
与六楼之一无关。
知悉凶宅分割 却未尽告知义务
这两户房屋数次易主,二○一七年,黄姓及林姓女子透过法拍合资买下
六楼之一这间套房,隔年以九百六十万元转售给吴女。吴女为结婚买房自住,
她付了两百万元至履约专户后,才从邻居口中得知新婚房竟是凶宅,
由于卖方在不动产现况说明书勾选“没发生非自然身故事件”,
吴女要求解约未果,怒控诈欺,投资客不甘示弱,
提出民事“给付价金”之诉讨尾款,吴女也提反诉求偿两百万元违约金。
投资客坦承,虽房仲曾告知原屋发生过自杀事件,但地点不是他们这间,
不过房仲未提出证据,且依内政部函示,应以建号认定是否属凶宅,
她们不认为、也不知这是凶宅。
“房屋分割后仍在原空间范围”
两人被控诈欺获不起诉,但民庭法官认为,为矫正屋主假借函示,
把凶宅切割成极小化,造成规避凶宅价值减损的投机风气行为,
应以实际物理空间是否相同作为判定,而非门牌,因此分割后的两建物,
仍是原屋发生过自杀事件的同一空间范围,还是凶宅。
法官认为,投资客与吴女签约前,已从仲介处知悉凶宅分割,
却未尽告知义务,吴女要求解约有效,投资客须赔六十万元。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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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钜星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