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判死刑要不具 教化可能性
但这高院判决认为犯情节最重的罪,不用考虑教化可能性
新见解?会被维持吗?有无卦?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89007-7bffd-1.html
本案已符合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政公约)第6条第2项所指“最严重之罪行(情
节最重大之犯罪)”,此时“教化可能性”已无需考量,其行为罪无可逭,复无公政公约
所列不得判处死刑之情形,本院求其生而不可得,因此认为已达应与社会永久隔离之程度
,并参考中央警察大学沈胜昂教授对李昆霖进行之心理评估鉴定报告、中国医药大学附设
医院鉴定结果以其犯罪过程,犯罪时侯情状并鉴定所见,以犯罪学及刑法学理论推估再犯
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极高度、被害人家属意见、检察官具体求刑,量处死刑,且并予宣
告褫夺公权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