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说穿了也就是正者毋庸对不正者低头的法理喇
要件也很简单 就现在不法侵害+手段适当且必要 +主观上有防卫意思(这个要看学说)
连衡平性都不用考虑
先讲现在不法侵害 分成现在/不法来讲
现在 学说上有未遂说以及功能性理论
前者对现在的定义认为要犯罪人进入未遂阶段才算数,啊未遂的着手认定有实质客观/形
式客观/印象理论
形式客观不重要 没人在用
实质客观的话最好理解的分支就是行为和法益被侵害之间不再需要其他行为就算侵害
其他什么放任法益侵害失控啥太抽象
印象理论aka主客观理论
反正就是以犯罪人主观上的计画为主来判断,按照他的计画来认定啥时着手
这种干话竟然是台湾的通说 靠北
啊
功能性理论(我记得是叫这名字啦)
大概就是 再不防卫法益就会被侵害,这就算现在侵害
不法侵害
这个只要构成要件该当+不具阻却违法事由就算 没啥争议 不考虑有没有责任能力
啊
手段适当+必要
适当=手段能有效捍卫自己法益
必要=从手段中挑出损害最小的防卫手段
过当防卫99%都是在必要性卡关
啊之前法官说啥先夺棒那个真的低能 一定是学店仔补习上去的 刑法教授上到那里还特别
拿那案例出来靠北
衡平性正当防卫不适用 除非是所侵害和所保护的法益极端失衡的状况 懒得讲
啊
主观上有防卫意思
这个其实有点争议 有少数学者认为不需要
不过通说跟实务都认为要具备防卫意思才能主张正当防卫
啊我觉得
要解决防卫过当被滥用很简单
拿出各位的选票 四年后选出政见是照抄德国刑法典第33条的立委
德国刑法33条应该是第四项: 防卫人因为慌乱、恐惧或者惊吓而超越紧急防卫的界限的,
不受处罚。
这条其实就算是把罪责层次的期待可能性明文规定到违法性层次里面
啊可是
中华民国没有这规定 所以防卫过当才中华民国判定还蛮宽松的
毕竟必要性界线很严格
大概是这样
请六法全书唯一死刑中华民国人快点告诉我哪里有背一背法条就能毕业的法律系 多少钱
我都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