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认识2天…学生宿舍揪喝酒!印度男跨坐日

楼主: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20-02-12 18:51:59
本判决可参考
台湾嘉义地方法院 106 年侵诉字第 37 号刑事判决
台湾高等法院 台南分院 108 年侵上诉字第 265 号刑事判决
个人解读该两份判决书
其中原告明确表示自己并不是印度人的女朋友
还有原告与被告共同认识的朋友也作证
观察到两人之间仅仅刚认识,并无特殊的互动
且被告在证词中说自己平常没有喝酒的习惯
却故意邀请女生喝酒
这很明显可解读为设局让日本女生进入其寝室
宿舍门口明明写女宾止步
被告却骗他说已经确认过很多次,女生可以进入
(裁判书
台湾嘉义地方法院 106 年侵诉字第 37 号刑事判决
在卷可参)
又利用女方信任,故意要求女生留下后
再突然施以性行为
以上种种
可以推论被告有主观犯意是显而易见的
又按照原告供述
女方也明确说出 stop 这个字
女方明显抗拒到让男方的阴茎只插入一点点
就很难再进去
不得不放弃
这种肢体语言已经非常明显
男方以没听到"stop"为理由,
主张女方没反抗就是同意他发生性行为
而且还编造出女方主动同意他口交等情节(女方否认)
男方主张前后矛盾,很难取信于人
女方说她哭泣而且全身发抖
事后男方传讯息给女方 "Any way I need to say big sorry to you"
怎不质疑男方为什么传这个短信?
男方还跟朋友说"regret"
证人丁作证
男方(印度男人)‘未事先征询乙(日本女生)能否发生性行为,
他(印度男人)有说乙有表示跟他只是朋友等语’
(见嘉义地院卷一第478-479、501-504页)
高分院法官
迳行以主观的心证
用最严格的标准来检视原告证词
却对被告的证词前后不一的情形没有认真考虑
只质疑原告的记忆可能有瑕疵
以‘罪疑惟轻’为由判该名印度人无罪
实在让人无法心服
再跳脱法律来看,
这种逻辑跟理解也违背了我们对日本、印度文化的正常认知
众所周知,印度人对女性的看法与作风
在全世界都是出名的
个人实在无法理解二审法官对印度人的行为和思考模式,
为什么有如此巨大的回异于一般社会大众的理解?
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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