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广东省实行无产阶级革命了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2-11 19:32:53
※ 引述《wangrg (孤身不寂寞)》之铭言:
: 原文的官方公告网址
: http://www.rd.gd.cn/xwdt/202002/t20200211_171251.html
: 看的懂得人就看的懂,看不懂的就......
: 好吧!这社会是需要更多能一起高潮的人
: 不然谁来洗盘子倒垃圾咧? (摊手)
认真来讲个中的懒人包:
如同其他中国大陆的各省份一样,各位工作人员务必确实做好防疫工作,瞒报、行政上有
疏忽者一定要受追究相应责任(不论民事、刑事或党部纪律调查等)。
以下原文: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
年2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2月1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
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在法治轨
道上统筹推进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
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疫情防控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
策的要求,贯彻依法依规、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落实“四个一”应急
处置机制,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
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我省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坚持全国全省“一盘棋”,服从国家和省的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以最严纪律、最有
力举措、最坚定信心“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做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
  (一)健全覆蓋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五级防护网络
,建立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落实全省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全力
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等工作;
  (二)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按照“集中病例、集中专家
、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原则,全力做好确诊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抓好隔离人员的防治
工作;
  (三)加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给、调配的统筹,保障重要物资供应并优先满足一
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的需要,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力度,支持和推动企业有序
复工复产,保障居民正常生活需要;
  (四)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
确公布疫情信息,公开透明回应社会关切,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
  (五)统筹做好返工、返校、返岗工作,制定健康监测、交通组织、物资保障等相应
疫情防控预案,督促企业和学校科学合理安排生产和教学活动,做好返工、返校、返岗后
的疫情防控工作;
  (六)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以与本行政区域周边地区建立疫情防控合作机制,加强
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疫情联防联控;
  (七)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加强对受赠财物的规范管理,捐赠财物的接收、支
出、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依法公开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确保受赠财物全部
及时用于疫情防控;
  (八)依托“粤省事”“粤商通”等数字政府移动平台,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
务服务流程,引导企业和群众网上办理业务,减少企业和群众办事跑动和聚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
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
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
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三、切实推动防控重心向基层下移,构筑城乡社区疫情防控严密防线,全力加强联防
联控、群防群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服务组织等依法依规有针对性地采取防
控措施,加强对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多以及疫情严重的城乡社区防控力量的布局,做好
疫情防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群众自治作用,实行网格化管理,协助人民政府做
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
  (一)做好从疫情严重地区返回人员情况摸查,落实“一人一册”和开展健康监测,
及时报送疫情防控信息,督促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二)加强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健康监测和管理,提供生活服务保障;
  (三)动员村(社区)居民、社区社会组织、辖区单位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四)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卫生健康提示;
  (五)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作用,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疫
情防控工作,加强居住地区人员往来和车辆进出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外来人员和车辆
进入居住区,加强重点公共区域的清洁和消毒。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机关、事业单位、国
有企业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参与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疫情防控
主体责任,依法做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
  (一)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二)对本单位场所、设施实施卫生消毒;
  (三)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和设施;
  (四)对本单位人员和往来人员开展健康监测;
  (五)督促密切接触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七)按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
  (八)严格执行人民政府关于复工复产、开学等规定;
  (九)人民政府要求开展的其他疫情防控工作。
  交通运输、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金融机构、学校、文体场馆、养老服务
机构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落实消毒通风、体温监测、人流控制等疫情防控措施。严禁农贸
市场、餐饮单位、商场超市、电商平台等交易、消费场所开展野生动物交易、消费活动。
  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
当服从、配合疫情防控指挥、管理和安排,积极参与、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履行下列疫情
防控义务:
  (一)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
  (二)减少外出、聚集活动;
  (三)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
况;
  (四)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
通工具;
  (五)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不得滥食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
  (六)不得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疫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确诊或者疑似病人
接触史;
  (七)不得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的诊疗和救治工作;
  (八)服从依法采取的其他疫情防控措施。
  从疫情严重地区返回的人员,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健康状况,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配合相关服务管理。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
接受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接受医学观察或者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不得拒绝
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期未满不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医学
观察。任何个人发现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
疗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
权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情况。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六、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药品和
民生用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妨
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调查、
检验、采集样本等疫情防控措施,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二)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拒绝接受隔离治疗、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
离治疗,或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与疫情严重地区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
隐瞒经历的;
  (三)未履行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缓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疫情信息,未及
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的;
  (四)阻碍卫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诊疗和救治工作,实施阻拦、推搡、撕扯、
侮辱、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等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扰乱医疗秩序的;
  (五)哄抬防疫用品、药品或者民生用品价格,生产、销售伪劣的疫情防治、防护产
品、物资、药品和医用器材,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出售、购买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及提供交易服务,滥食野生动物的;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疫情防控款物,或者
挪用疫情防控款物的;
  (九)故意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个人有隐瞒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
观察等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其
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依法予以惩戒。
  七、对于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行政机关,由其上级行
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公布。
另外,广州省也有对应通告,同样今天发布
这边一并附上:
(看起来,也近乎雷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经广
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2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0年2月11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
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的部署要求,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落实
最严格的措施,全力以赴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
体战、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决定:
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大局稳定
,也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当前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我市要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坚定
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依法依规,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切实
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坚决遏制疫情蔓延的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
总体战、阻击战。
二、市、区人民政府应该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上级的要求,统筹、组织、推进全市疫
情防控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辖区
内疫情防控工作,区、镇街疫情防控指挥机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疫情防控工作。
三、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医疗卫
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资金保障、市场管理、场所
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
措施或者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并报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征用疫情防控所需的房屋、场
地、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的生产、供给。临时征用房屋、场地、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向被征用的
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并依法予以补偿,能返还的,应
当及时返还。
五、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
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公开、透明、有序、高效。
六、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人群返程的疫情防控工作,统筹做好返
岗、返工、返校“三返”工作,采取各种应对措施,支持、服务和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实
现日常生活用品、防控物资等的及时高效调配,保障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促进城市平稳
有序运行。
七、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分类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各企业应当落
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政府规定落实有关措施,确保复工复产安全有序。
八、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不得缓报、漏报、瞒报、
谎报,保障疫情数据信息规范使用,保护个人隐私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
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加强周边相关城市的信息共享,共同做好疫情联防联控。
九、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在抗击疫情一线工作的医护人员、执法人员和其
它工作人员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包括充分的物资保障和心理支持;要以开放、包容、务实
的精神,做好对返穗人员、重点地区抵穗人员的人文关怀和必需生活保障。
十、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大力
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中西医结合防治工作。充分调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方参与科学
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加快防疫药品、疫苗的研发和技术攻关,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创新药
和疫苗尽快进入临床应用。
十一、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动员能力,实施网格化精细管理,群防群治,做到“早发现、早
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严防疫情输入和蔓延,控制疾病传播。
十二、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执行疫情防控要求,落实群防群治措施,组织指
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采取针对性防控举措,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
十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和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统一指
挥,做好辖区内人员往来情况摸排和健康监测,落实外地返回居住地人员的防控措施,对
居家隔离人员做好健康管理和相关生活服务保障工作。落实好对辖区内的居住小区(村)
及其文化、娱乐等聚集性场所的防控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要求
,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帮助和监督。
十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
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和防护物品,加强健康监测,发现
异常情况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提示,督促有关
人员做好健康信息申报,督促需进行健康观察的人员落实有关防控规定,按照属地人民政
府和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的要求,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
十五、企业事业单位、出租屋业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要落实对所出租物业的防控主体责
任,按照要求及时报告重点地区抵穗人员租住房屋情况等相关信息,主动配合人民政府和
相关部门开展防控工作。承租人要主动做好健康信息申报,依法履行相关防控义务。
十六、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网络数字政务服务的作用,加强业务协
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供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
个人通过网上办理、证照快递等方式,在线办理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出入境证件
等相关业务。
十七、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宣传、动员、组织社会力量中的积极作
用,广泛发动人民群众主动支持、配合、参与防控工作,形成强大工作合力。支持和鼓励
各类社会组织围绕各自领域,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职能作用,科学有序专业地参与疫情防
控工作。
十八、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
读政策措施,推广防控工作经验做法,开展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
击疫情的社会氛围。
十九、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
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下列疫情防控义务:
(一)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及时做好健康信息申报,依法接受调查
、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出现发热、咳嗽、呼吸急促等不适症状时,应佩戴口罩,及时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
就医,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有过密切接触以及从重点地区抵穗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健康状
况、出行轨蹟等有关信息,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配合相关
服务管理;
(四)了解疫情防护和相关健康教育知识,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
出活动,不参加聚会和群体活动;
(五)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认真做好垃圾分类,不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
物;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滞留在重点地区的人员,要遵守我市有关疫情防控期间的返穗规定,不提前返穗。
二十、市、区监察委员会要主动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各项部署落地见效,责
任落实。要严格执纪,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失职渎职、挪用救援款物等违纪违法问题,坚
决依纪依法调查处理,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保障。市、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疫
情防控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对挪用、侵占疫情防控款物等违纪违法问题,
坚决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二十一、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
法院、广州仲裁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妨
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
二十二、依法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防控物资和
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违
法行为。
二十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
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的,依纪依规依
法进行严肃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疫情防控
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纪依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与患
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依纪依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接受隔
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
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二十四、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
监督。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
议,积极履行代表职责,督促有关责任主体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在打赢疫情防控阻
击战中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公布。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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