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师大操场慢跑被女子搭讪 男子车内遭装GPS

楼主: ryanchang03 (Ryan)   2020-02-01 13:22:29
: 北市一名30多岁的黄姓男子,去年3月间在师大操场慢跑,被一名陈姓女子搭讪,双方交
: 换LINE聊天,隔几天陈女突然坦承受征信社委托认识他,且告知黄男车上被装GPS追踪器
: ;黄男勘查车辆发现果真有此事,愤而提告。台北地检署今依妨害秘密罪将陈女起诉,另
: 追查偷装追踪器者。
私装GPS跟监,很热门的实务问题啦,这种不会成立刑法315-1第2款窃录罪啦,这已经有实
务见解了,不过实务的论述过程有点错误,正确来说:
首先有可能该当的构成要件是本条第二款的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
要先澄清一点就是,这种案例绝对有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但是刑法有罪刑法定主义,构
成要件是“非公开之活动”你就不能单纯因为“有侵害隐私权”就定罪,不然这条窃录罪处
罚范围会变得很恐怖。还是要审查到底有没有“窃录非公开之活动”。
1.先以“汽车行驶的动静”作为“活动”的涵摄对象,会有两个理由不该当:
(1)因为汽车行驶在公众道路上,在任何一个时间点都是处于公开的状态,不会因为你
长时间跟监从就会从公开变成不公开,所以不属于“非公开”
(2)“窃录”是指透过录影器材可以使影像重现,但是GPS跟监中窃录的对象是“汽车本
身”,但是窃录的内容是“一连串的卫星讯号”,“窃录对象跟内容不同一”,所以不该当
“窃录”。
2.以“卫星讯号”作为“活动”的涵摄对象,也不会该当:
(1)因为所谓“活动”指的是附着于人的身体的外在举动,卫星讯号这种“抽象行踪资
讯”,不会是所谓的“活动”
3.总而言之,这种情形不会成立刑法315-1第二款窃录罪
但是!!!!这不代表不成立任何犯罪喔
这个时候应该要成立的是“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1条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