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立委当选人伍丽华桩脚涉贿 检调搜索约谈2

楼主: zuan (Hello)   2020-01-17 14:35:00
※ 引述《capsspac (上锁的房间)》之铭言:
: ※ 引述《Aqqqa (Aqqqa)》之铭言:
: : 调查显示,高姓理事长等人涉及贿选的行为,伍丽华应该不知情,因此今天未约谈伍丽华
: : 。
: :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291626?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 : 6.备注:
: 伍丽华现在该担心的 应该是当选无效的可能性
: https://tinyurl.com/wguhkbg
: 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20条之规定,其立法目的系为
: 彻底杜绝国内贿选不法风气,民事当选无效诉讼与刑事贿选案件应由法院独立认定,判决
: 结果亦不互相影响,再者,选风至关政治之良窳,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20条规定之选
: 举委员会、检察官或同一选举区之候选人得以当选人为被告提起当选无效之诉,性质核属
: 公益纠举之代表,亦不以当选人是否业经检察官以贿选罪嫌提起公诉为要件。又按公职人
: 员选举罢免法第120条第1项第3款就投票行贿之主体,虽明定为“当选人”,惟观察现今
: 社会之选举模式,绝非各候选人单打独斗,通常系动员各方亲朋好友组成竞选团队,规画
: 全局,进行广泛之选举策略,其成员或各有职司,或无特定职务之情形,应属平常,则竞
: 选团队之成员、亲友、桩脚为候选人赢得胜选之共同目标,在候选人授权、监督下从事选
: 举各相关事务,而与候选人间形成紧密之共同体,在此种选举型态运作模式下,若仍将该
: 条规定之“当选人”,仅限于候选人本人,而让各候选人皆得由其亲友、竞选团队成员或
: 桩脚负担责任而得以脱免自身应负之相关责任者,显然有悖于选举现实,并将使选罢法为
: 维护选举之公平、公正与洁净之立法意旨丧失殆尽,致相关规定成为具文。依照一般经验
: 法则,候选人对于选举之全面策略有决定权,辅选之亲友、竞选团队成员或桩脚依候选人
: 指示执行辅选、拉票等事务,应无动机及必要在未经候选人同意及决定下,自为违反选罢
: 法之贿选犯行,否则若遭查获,不仅使自身涉及刑责,且可能因而拖累候选人之政治前途
: ,而遭候选人责难。因此,竞选团队成员、亲友、桩脚之违法行为,率多经候选人之指示
: 及决策,在民事上亦应归属于候选人,如此始与社会一般人民之法感认知相同,并符合现
: 行选举文化之特质。因此,如有直接证据或综合其他间接事证,足以证明当选人对其竞选
: 团队成员、亲友或桩脚之贿选行为,有共同参与、授意、容任或同意等不违背其本意,而
: 由该等人实行贿选之行为,应认系当选人有贿选之行为,已符合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
: 120条第1项规范之对象。
: 简单来说:
: 就算候选人刑事上无罪,但只要能证明竞选团队或桩脚的买票行为,
: 不违背候选人本意(包括消极容任),还是有可能被判决当选无效der
: 所以DPP这个史上第一位山地原民当选人,一个不小心,搞不好会被归零XD
啊事实证明,最恶心的政坛垃圾就是蓝营,没有之一。
从头到尾,伍丽华事件全部都是‧抹‧黑‧造‧谣‧的!
https://pse.is/P3UCM
不是她的桩脚
团队没有买票、没有贿选
被造谣贿选
被抹黑是国民党贪腐政客亲戚
垃圾奥步,不抹黑、不贿选就不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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