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elmotze (On my way)
2020-01-09 01:33:001. 参照 台湾高等法院 102 年上字第 973 号民事判决
高等法院认为重划会既然具有行政机关的职能,
其行为应遵循行政程序法.
基于重划会未提出其落实"送达"程序的证据,
以程序不备为理由驳回重划会的上诉.
不过嘛......
肯认被告这类的行为, 很容易就会发生这类的问题:
"附近的人重划, 但我不要参加重划. 公设成本让附近的人负担."
"等附近重划完了我再来申请单独变更."
基本上要思考这类的问题, 大概是这样子:
(1)市地重划本身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之正当性与公益性.
(3)若(1)为肯定, 与市地重划冲突之私有财产权和前者孰重.
不过时代力量作为诉求道德高度的一方,
当然会选择保护私有财产权. 毕竟这么做比较能够诉诸情感.
(跟徐世荣在南铁东移案中犯的错误差不多.)
2. 时代力量指责的"以违法方式成立重划会",
就过往案例中各法院的判断, 其违法态样为:
"申请变更土地登记者将部分土地以买卖为名义登记予他人,
但他人并没有买卖土地的真意."
其中有关买卖土地真意的判断, 主要是仰赖行为人的证词.
所以这部分的指控尚待司法单位厘清.
(简单来讲, 就是借人头来登记买卖是违法的.
但是多人一起购买并各登记部分权利是合法的.
而判断是不是借人头, 主要是看参与者是否承认自己是人头.)
就算成罪, 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的刑责是三年以下.
3. 现在看起来高钰婷的牌已经打完了,
不过她似乎还是得再加把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