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骂女直播主百人斩 统神哥“国动”判拘30日

楼主: capsspac (上锁的房间)   2020-01-03 09:56:45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8年度易字第374号
公 诉 人 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张苇航
      苏冠宪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8 年度侦字
第2393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公然侮辱罪,处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
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公然侮辱罪,处拘役拾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实
一、乙○○、丁○○因不满甲○(以名称“瑀熙YUCI”担任网际
网络YOUTUBE 直播平台【下称YOUTUBE 】直播主)于民国10
7 年7 月8 日在YOUTUBE 所发表之“【熙熙嚷嚷Talk show
】千万不要穿这样跟女生约会!NG男生穿着大解析!爱情诊
疗室#3”影片批评男性穿海滩裤之内容,竟共同基于公然侮
辱之犯意联络,于同年月18日23时许起,乙○○在桃园市○
○区○○○街00巷0 号住处,丁○○在新北市○○区○○路
000 巷0 号住处,各自利用电脑设备连结互联网,于不特
定多数人得共见共闻之金刚直播平台(下称金刚直播)之“
乙○○直播页”中,针对上开影片,由乙○○以“肏你妈妈
的”、“肏你妈屄”、“垃圾囡仔(台语,音“gin-a ”)
”、“下次他妈海滩裤里面塞100 万,让妳跪着舔啦,肏”
、“不是啊她自己就NG穿搭啦,奸(台语,音“kan ”)你
拍YOUTUBE 影片穿那个衣服就NG啦,拍那个影片就应该穿内
衣啊,妈的,她现在才60几万她穿内衣就600 万啦对不对,
自己也NG还敢妈的说别人,好像很会穿搭一样,有种就脱光
啊,拍片就是要脱光你懂不懂,还要我教耶真的是”、“奸
恁娘”(台语,音“kan lin-nia ”)”、“百人斩对不对
,百人斩经验经验质够高,对不对,再经验值,妳破,妳等
级够高在排行榜前面”等语,并由丁○○以“打你妈手枪啦
,臭鲍鱼”、“奸恁娘”、“穿啥潲(台语,音“siann-si
au”)内裤”、“奸恁娘敢洗我老板跟老板他哥的脸,奸破
恁娘(台语,音“kan phua lin-nia”),痟膣屄(台语,
音“siau tsi-bai”)”、“奸你妈的”、“开台还不是没
人看YOUTUBE 里面的傻屄”、“怪跤讲啥潲(台语,音“ku
ai-kha kong siann-siau”)”、“我给她20万搞不好还可
以被她哈一下”等语,共同公然侮辱甲○,足以贬损甲○在
社会上所保持之人格、地位评价。
二、案经甲○诉由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诉。
理 由
(中略)
贰、实体部分:
一、认定被告乙○○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及理由:
讯据被告乙○○固坦承有如事实栏一所载之言论(见107 年
度他字第5494号卷【下称他字卷】第135 至137 页,108 年
度易字第374 号卷【下称易字卷】第68、第150 至152 页)
,惟矢口否认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辩称:其系海滩裤之爱
好者,其上开言论乃针对告诉人甲○上开影片中批评男性穿
海滩裤之内容,进行评论并表示不满,非针对告诉人个人;
被告丁○○失控飙骂时,其亦出言提醒及制止,其并无侮辱
告诉人之犯意及行为;告诉人系公众人物,告诉人上开影片
应可受公评云云。经查:
(一)被告乙○○于事实栏一所载时、地,以前述方式发表各该
言论等事实,为被告乙○○所不争执,且与证人即告诉人
于侦讯中之证述(见他字卷第87至89页)大致相符,并有
被告2 人于107 年7 月18在金刚直播辱骂告诉人之影片暨
译文、帐户“抓马”于107 年7 月18日“国动、龟狗开砲
瑀熙【男生NG穿搭】绝无冷场!7/18国动实况精华(有字
幕)”影片暨截图在卷可资佐证(见他字卷第13至43页及
光盘片存放袋),堪先认定为真实。
(二)被告乙○○虽以前词置辩,否认公然侮辱之犯意及行为,
惟其所辩与卷内事证未合,尚难采信,爰析述如下:
1.按刑法第309 条所称之“侮辱”,系指以使人难堪为目的
,不指摘具体之事实,而以粗鄙之言语、举动、文字、图
画等,对他人予以侮谩、辱骂,为抽象表示不屑、轻蔑或
攻击之意思,达于对个人在社会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贬
损其评价的程度。刑法第311 条第3 款规定:“以善意发
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三、对于可受公
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此一不罚事由,既规定
于同一章,则在同为“妨害名誉”言论类型之公然侮辱罪
,当未可迳行排斥其适用。惟所谓“可受公评之事”,系
指依该事实之性质,在客观上系可接受公众评论者,如国
家或地方之政事、政治人物之言行、公务员执行职务之行
为、与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众利益有关之事件等。又
所谓“适当之评论”,指个人基于其价值判断,提出其主
观之评论意见,至于评论所用之语言、文字是否适当,并
非一概而论,而应斟酌被告为此言论之心态、当时客观之
情状、该语言、文字与评论之对象间是否有合理连结为断
。又本条免罚事由之前提,须“以善意发表言论”;所谓
“善意”与否,应以其评论客观上是否适当为判断之依据

2.被告乙○○虽称其纯系基于海滩裤之爱好者之立场,对告
诉人上开影片进行评论并表示不满云云,然其上开言论,
主要系针对告诉人之性别进行难堪之侮谩,甚至作出与性
行为有关之粗鄙辱骂,显在贬损告诉人个人之人格及名誉
,并非聚焦于“男性穿海滩裤是否合宜”、“告诉人上开
影片内容是否有理”等议题进行评论。被告乙○○又称被
告丁○○失控飙骂时,其亦出言提醒及制止云云,惟被告
乙○○身为“乙○○直播页”之直播主,见被告丁○○辱
骂告诉人时,非但未以有效之手段(如:切断与被告丁○
○间之对话连结、中止该直播节目)阻止,反而容任被告
丁○○继续辱骂,并亲自与被告丁○○一搭一唱,显见被
告乙○○有与被告丁○○共同公然侮辱告诉人之主观犯意
及客观行为。
3.被告乙○○另称告诉人系公众人物,告诉人上开影片应可
受公评云云,惟被告乙○○并非聚焦于该影片相关之议题
进行评论,已如前述;况刑法妨害名誉罪章之精神,非谓
一旦系公众人物,即有任人辱骂而不得主张自己名誉权之
容忍义务。被告乙○○上开侮谩、辱骂告诉人之言论,既
非具体指称某一事实,仅是其主观、情绪性之评价,不带
有公益色彩,且无所谓真伪,亦无涉于告诉人上开影片内
容之良窳,自无从依刑法第311 条第3 款之规定阻却违法
,是被告乙○○此一辩解之词,尚难采信。
4.综上,被告乙○○犯行事证明确,应依法论科。
二、认定被告丁○○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及理由:
上开犯罪事实,业据被告丁○○于准备、审理程序中坦承不
讳(见易字卷第87、149 页),且与证人即告诉人于侦讯中
之证述(见他字卷第87至89页)大致相符,并有被告2 人于
107 年7 月18在金刚直播辱骂告诉人之影片暨译文、帐户“
抓马”于107 年7 月18日“国动、龟狗开砲瑀熙【男生NG穿
搭】绝无冷场!7/18国动实况精华(有字幕)”影片暨截图
在卷可资佐证(见他字卷第13至43页及光盘片存放袋),足
认被告丁○○上开自白与事实相符。本件被告丁○○犯行事
证明确,应依法论科。
三、论罪科刑:
(一)论罪:
核被告2 人所为,均系犯刑法第309 条第1 项之公然侮辱
罪。被告2 人如事实栏一所载之多次发表言论之行为,系
于密接之时间为之,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行为之独立性薄
弱,依一般社会健全观念,难以强行分开,应视为数个举
动之接续施行,应论以接续之一行为。被告2 人就其等所
为上述犯行,具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为共同正犯。
(二)量刑:
爰审酌被告2 人犯罪之动机、目的(为发泄不满情绪),
犯罪时所受之刺激(系受告诉人批评被告乙○○所爱好之
穿着风格所刺激),犯罪之手段(透过不特定多数人得共
见共闻之直播平台),与告诉人之关系(同为网络直播主
),其等行为对于告诉人所造成之损害程度,皆利用网络
直播主身分犯罪所生对视听大众之不良示范效应,犯后态
度(被告乙○○否认犯行,被告丁○○坦承犯行,其等皆
未与告诉人和解亦未赔偿告诉人之损害),皆无前科之素
行,均自陈为大学毕业之智识程度,被告乙○○曾任学校
助教、现为网络直播主之生活状况,被告丁○○为网络直
播主之生活状况等一切情状,分别量处如主文第1 、2 项
所示之刑,并均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99 条第1 项前段,刑法第28条、
第309 条第1 项、第41条第1 项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条之1 ,
判决如主文。
本案由检察官丙○○提起公诉,经检察官余怡宽、丙○○到庭执
行职务。
中 华 民 国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审判长法 官 刘景宜
法 官 陈柏荣
法 官 吴欣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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