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绿营强推反渗透法 连胜文批:一旦通过 人

楼主: derekhsu (華麗的天下無雙)   2019-12-22 20:55:01
※ 引述《threee (阿三哥)》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中时
: 2.记者署名
: 吴家豪
: 3.完整新闻标题:
: 绿营强推反渗透法 连胜文批:一旦通过 人民倒大楣
: 4.完整新闻内文:
: 国民党中常委连胜文近日于脸书发文表示,充满戒严色彩,如同“麦卡锡主义”的“反渗
: 透法”,在“English Tsai (or ET)”(暗指蔡英文总统)指令下,万一通过,不晓得有多
: 少人要倒大楣。
与其听政治人物怎么说,不如自己看看民进党的反渗透法草案内容是什么来自己判断
反渗透法草案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防范境外敌对势力之渗透干预,确保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维护 国家主权及自由民主
宪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以上这堆没什么问题,只是叙述)
第二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境外敌对势力:指与我国交战或武力对峙之国家或团体。主张采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
国主权之国家或团体,亦同。
(以上这段依照目前解释,只有中国符合)
二、渗透来源:
(一) 境外敌对势力之政府及所属组织、机构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敌对势力之
政党或其他诉求政治目的之组织、团体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组织、机构、团体所设立、监督管理或实质控制之 各类组织、机构、团
体或其派遣之人。
(这一段要结合 一 一起看,由于目前唯一的境外敌对势力只有中国,所以这整个条文
等同于:
(一) 中国之政府及所属组织、机构或其派遣之人。
(二) 中国之政党或其他诉求政治目的之组织、团体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组织、机构、团体所设立、监督管理或实质控制之 各类组织、机构、团
体或其派遣之人。
这里面的(一)(二)都定义得很直接,但(三)可以解释的空间就很大,所谓的
“实质控制”是到什么样的程度叫做“实质控制”,照这条解释,新党跟统促党可
以解释成是,也可以解释成不是,除非是像郭冠英说“中共派来监督台湾政府”可
以确认其为渗透来源之外,认定方式是非常模糊的,也很困难
此外,如果中国透过第三地组织进入,认定便极为困难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捐赠政治献金,或捐赠经费供从事公民投票
案之相关活动。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
元以下罚金
(这一条虽然明确,但是由于第二条的解释空间,使得第三条也变得模糊了)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为总统副总统选举 罢免法第四十三条、公
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五条各款行为。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问题同第三条
下面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三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之委员、监察人员、职员、乡 (镇、市、区) 公所办理选
举事务人员,于选举公告发布后,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公开演讲为候选人宣传。
二、为候选人站台或亮相造势。
三、召开记者会或接受媒体采访时为候选人宣传。
四、印发、张贴宣传品为候选人宣传。
五、悬挂或竖立标语、看板、旗帜、布条等广告物为候选人宣传。
六、利用大众传播媒体为候选人宣传。
七、参与候选人游行、拜票、募款活动。
下面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五条
第 45 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之委员、监察人员、职员、乡(镇、市、区)公所办理选
举事务人员,于选举公告发布或收到罢免案提议后,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公开演讲或署名推荐为候选人宣传或支持、反对罢免案。
二、为候选人或支持、反对罢免案站台或亮相造势。
三、召开记者会或接受媒体采访时为候选人或支持、反对罢免案宣传。
四、印发、张贴宣传品为候选人或支持、反对罢免案宣传。
五、悬挂或竖立标语、看板、旗帜、布条等广告物为候选人或支持、反对
罢免案宣传。
六、利用大众传播媒体为候选人或支持、反对罢免案宣传。
七、参与竞选或支持、反对罢免案游行、拜票、募款活动。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进行游说法第二条所定之游说行为。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游说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游说,指游说者意图影响被游说者或其所属机关对于法令、政策
或议案之形成、制定、通过、变更或废止,而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直接向
被游说者或其指定之人表达意见之行为。
本法所称游说者如下:
一、进行游说之自然人、法人、经许可设立或备案之人民团体或基于特定
目的组成并设有代表人之团体。
二、受委托进行游说之自然人或营利法人。
本法所称被游说者如下:
一、总统、副总统。
二、各级民意代表。
三、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公所正、副首长。
四、政务人员退职抚卹条例第二条第一项所定之人员。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以强暴、胁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扰乱社会秩
序,或妨害合法举行之集会、游行。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
金。
第七条
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而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五章、公职人员选举罢免
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五章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53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五章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D0020010&bp=16
公民投票法第五章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D0020050&bp=7
以上太多了我就不贴了

第八条
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违反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者,处罚其行为负责人;对该法人、团
体或其他机构,并科以各条所定之罚金。
第九条
渗透来源从事本法第三条至第七条之行为,或指示、委托或资助他人从事违反本法第三条
至第七条之行 为,依各该条规定处断之。任何人受渗透来源指示、委托或资助而再转指
示、委托或资助者,亦同。
第十条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于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自首并因而防止国家安全
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这条是鼓励犯法者自首,这也没有什么问题)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机关知有违反第三条至第九条之情事者,应主动移送或函送检察机关或司法警察
机关侦办。
第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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