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讨论的是这个全台99万户空余屋的数字
是根据内政部营建署发布的
利用房屋税籍资料与台电用电资料,
将每年11、12月平均用电度数低于60度的住宅,
界定为"低度使用(用电)住宅"。
所以这个所谓"99万"数字 是完全不考虑
"屋况新旧"跟"距离市区的远近"等 其他客观因素
有些屋况或离市区的车程 可能连觉青都看不上眼的
拿着这样的数字 来讨论修法不是很好笑吗
这样跟医生不看到病人 就在讨论要开什么药一样阿
再者 有恶房东 就有恶房客
现在有一部分的房屋持有者
不愿意将闲置的房屋出租
有很大的原因是怕遇到恶房客
有时候 处理恶房客造成的损失
劳心劳力,扣完损失可能还倒贴
积欠的房租 扣完押金还不一定能马上收回房子
有时候还要写诉状、上法院
等到拿回来,都不知道多久了...
我们应该试着修法 让真的是恶意积欠的案件
押金扣完了 房东能快一点拿回房子
提高他们出租的意愿
这才是真的能让更多余屋释出的方法吧
总想着加税,赋税转嫁的情况下
谁能真的保证弱势的租屋族,真的不被转嫁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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