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香港浸大学生会长:民进党用港人鲜血换选

楼主: A6 (短ID真好)   2019-12-09 18:37:34
※ 引述《uhbygv45 (艾斯克特)》之铭言:
: 帮忙补充一件事
: 有些人似乎看到修难民法就以为只要难民法过了
: 什么难民都可以直接进来台湾
: 基本上难民法只是一个法规
: 是让难民进到台湾后 知道用什么方式申请"合法的身份" 停留在台湾
: 无论是短暂停留、或是申请难民签甚至是合法申请居留
: 而且这一切台湾都有审核是否符合的权利
: 难民法也都有相关规定 到时也会有流程
我刚好以前在某丹丹事件的时候 看过难民地位书
在总则里就查到这条
缔约国对于直接来自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领土、未经许可而进入或逗留于地约国
领土的难民,不得因其非法入境或逗留而加以惩罚.
当然我们不是什么缔约国
其中联合国难民署认为要符合以下条件:
a) whether the person has been granted secure residence in the
country concerned including the right to return to and re-enter
that country;
b) whether, with the exception of minor divergences, the person
basically has the same civil, political,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as well as obligations as nationals;
c) whether in particular the person is fully protected against
deportation and expulsion;
d) the current and future availabil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this
status in practice;
e) whether, if outside the above-mentioned country, the person has
a well-founded fear of being persecuted there.
: 包括如果真的有大量的难民
: 政府也是可以另外思考要怎么处理
: 而不是照单全收
: 日本、香港、韩国、澳洲、还有欧美也都有难民法
: 难道什么难民都可以随便申请随便过吗?
: 底下补上难民法草案总说明
: 依一九四八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一九五一年
: “难民地位公约”(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一九六七年
: “难民地位议定书”(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 )及一九六七年
: 十二月十四日联合国“领域庇护宣言”(Declaration on Territorial Asylum)规定,
: 人人为避免迫害,享有在他国寻求并享受庇护之权利,各国应尊重他国给予难民之庇护。
: 诸多联合国会员国,依据前开宣言及原则,对庇护对象、给予庇护之条件、难民之界定、
: 身分之认定、难民之保护及协助、领域内及领域外庇护之区分等制(订)定相关法令,并
: 建立庇护制度。
: 我国虽非联合国之会员国,惟于一九七五年我国曾接纳越南、高棉、老挝等国难民约三千
: 人,一九七六年仁德专案接纳越南难民约六千人,海漂专案接纳中南半岛难民约二千人,
: 实质进行难民庇护措施,并提供其保护及协助。为积极提升人权水准,期与世界人权接轨
: ,落实人权治国理念,并就难民庇护予以法制化,爰参酌上开国际公约、宣言、“公民与
: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
: 及韩国等国家庇护制度及法规,拟具“难民法”草案,其要点如下:
: 一、 参酌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例,明定申请我国难民认定之情形;另主管机关得先向联
: 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请求协助难民认定,或透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 转介。(草案第三条)
: 二、 申请难民认定之方式;难民之配偶及未满二十岁子女得随同办理。(草案第四条)
: 三、 主管机关对于难民认定申请案,应先行初步审查;认应予受理者,应邀集相关机关
: 代表、专家、学者及其他社会公正人士组成审查会共同审查,并明定作成决定之期限。主
: 管机关在审查期间内,得给予申请人在台停留许可,并享有法律咨询、医疗照顾及维持基
: 本生活权利。(草案第五条及第七条)
: 四、 主管机关为调查事证,得要求申请人举证、接受面谈、到场陈述意见、按捺指纹及
: 其他必要之措施。(草案第六条)
: 五、 主管机关于难民认定案件审查期间,得暂予指定申请人住居所或安置,除有所定情
: 形外,不得将申请人强制驱逐出国。(草案第八条)
: 六、 大量难民申请移入我国时,主管机关应邀集外交部、相关部会及民间团体组成专案
: 小组,并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系,研议处置事宜。(草案第九条)
: 七、 难民认定之申请,得不予许可及得撤销或废止许可之情形。经不予许可及撤销或废
: 止许可时,主管机关得限期令其出国或强制驱逐出国,及得暂缓执行之情形。(草案第十
: 条、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
: 八、 未经许可入国之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经许可认定为难民者,不适用入出国及移民法
: 第七十四条规定。(草案第十一条)
: 九、 难民身分之取得,主管机关得拟订管制数额,报行政院核定。(草案第十二条)
: 十、 取得难民身分者,主管机关应发给难民证明文件,另得申请外侨居留证、难民旅行
: 文件,并得依法申请永久居留或归化。(草案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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