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香港浸大学生会长:民进党用港人鲜血换选

楼主: uhbygv45 (艾斯克特)   2019-12-09 18:26:18
※ 引述《vancepeng (NIA新手玩家)》之铭言:
: 还有低能儿在那边哪有消费
: 你眼睛是长包皮吗?
: 是哪一个党全面执政
: 能够立法来保障和筛选港人来台?
: Ans 民进党
帮忙补充一件事
有些人似乎看到修难民法就以为只要难民法过了
什么难民都可以直接进来台湾
基本上难民法只是一个法规
是让难民进到台湾后 知道用什么方式申请"合法的身份" 停留在台湾
无论是短暂停留、或是申请难民签甚至是合法申请居留
而且这一切台湾都有审核是否符合的权利
难民法也都有相关规定 到时也会有流程
包括如果真的有大量的难民
政府也是可以另外思考要怎么处理
而不是照单全收
日本、香港、韩国、澳洲、还有欧美也都有难民法
难道什么难民都可以随便申请随便过吗?
底下补上难民法草案总说明
依一九四八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一九五一年
“难民地位公约”(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一九六七年
“难民地位议定书”(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 )及一九六七年
十二月十四日联合国“领域庇护宣言”(Declaration on Territorial Asylum)规定,
人人为避免迫害,享有在他国寻求并享受庇护之权利,各国应尊重他国给予难民之庇护。
诸多联合国会员国,依据前开宣言及原则,对庇护对象、给予庇护之条件、难民之界定、
身分之认定、难民之保护及协助、领域内及领域外庇护之区分等制(订)定相关法令,并
建立庇护制度。
我国虽非联合国之会员国,惟于一九七五年我国曾接纳越南、高棉、老挝等国难民约三千
人,一九七六年仁德专案接纳越南难民约六千人,海漂专案接纳中南半岛难民约二千人,
实质进行难民庇护措施,并提供其保护及协助。为积极提升人权水准,期与世界人权接轨
,落实人权治国理念,并就难民庇护予以法制化,爰参酌上开国际公约、宣言、“公民与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
及韩国等国家庇护制度及法规,拟具“难民法”草案,其要点如下:
一、 参酌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例,明定申请我国难民认定之情形;另主管机关得先向联
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请求协助难民认定,或透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转介。(草案第三条)
二、 申请难民认定之方式;难民之配偶及未满二十岁子女得随同办理。(草案第四条)
三、 主管机关对于难民认定申请案,应先行初步审查;认应予受理者,应邀集相关机关
代表、专家、学者及其他社会公正人士组成审查会共同审查,并明定作成决定之期限。主
管机关在审查期间内,得给予申请人在台停留许可,并享有法律咨询、医疗照顾及维持基
本生活权利。(草案第五条及第七条)
四、 主管机关为调查事证,得要求申请人举证、接受面谈、到场陈述意见、按捺指纹及
其他必要之措施。(草案第六条)
五、 主管机关于难民认定案件审查期间,得暂予指定申请人住居所或安置,除有所定情
形外,不得将申请人强制驱逐出国。(草案第八条)
六、 大量难民申请移入我国时,主管机关应邀集外交部、相关部会及民间团体组成专案
小组,并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系,研议处置事宜。(草案第九条)
七、 难民认定之申请,得不予许可及得撤销或废止许可之情形。经不予许可及撤销或废
止许可时,主管机关得限期令其出国或强制驱逐出国,及得暂缓执行之情形。(草案第十
条、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
八、 未经许可入国之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经许可认定为难民者,不适用入出国及移民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草案第十一条)
九、 难民身分之取得,主管机关得拟订管制数额,报行政院核定。(草案第十二条)
十、 取得难民身分者,主管机关应发给难民证明文件,另得申请外侨居留证、难民旅行
文件,并得依法申请永久居留或归化。(草案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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