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ota (llll)》之铭言:
: : → RushMonkey: 法律不熟,这种案例可以反告回去吗 36.230.232.153 12/03 1
2:
: 可以啊, 这是发现新事证, 是再审的理由,
: 叫他把酸民当初的赔偿金吐出来,
: 另外, 他是网军, 是个客观事实(台北地检认证)
: 刑法第 169 条 应该有成立
: 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向该管公务员诬告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而伪造、变造证据,或使用伪造、变造之证
: 据者,亦同。
: 当初他告几人, 全部用这条去告
: 一罪一罚, 至少20年起跳
请问这位有专业法学素养的大大
那要是筹组被害人联盟
一起告有没有搞头阿?
就算她想和解,以她赚那么多的状况下
光办个wta就海捞吃饱了
每人至少低标和解金都要七位数吧?
有妹有八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