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替女友讨公道 截图加注“8+9”提告赢了

楼主: awwwe (魔法師)   2019-11-24 09:41:57
话说打8+9也能提告成功 是不是有点扯
像之前统神打87被告 没事 我觉得很合理
如果打87也会被告 以后是不是出门都不能讲话了
说一个数字都会被告 很扯
我觉得公布电话号码 违反个资告赢还比较合理
※ 引述《koheik2 (ko)》之铭言:
: 联合报 记者王长鼎
: 郭姓男子心疼女友与大学室友许姓及蔡姓女子,因住宿问题起争执,以手机传短信询问原
: 因,反遭许女将其手机短信截图,公布在社群软件上,并加注“8+9”,且截图上还有郭
: 男手机号码,引起郭男不满提告。新北地院认为“8+9”属网络用语,隐含“流氓”、“
: 屁孩”等贬抑意义,有公然侮辱之意,且截图上还有郭男手机号码,判决许女应给付4000
: 元损害赔偿,可上诉。
: 判决指出,大学生郭姓男子因女友与大学室友许姓及蔡姓女子一起租屋同住,因住宿问题
: 起争执,郭男心疼女友受委屈,打电话给蔡女,欲质问事发原因,因被蔡女挂电话,改以
: 手机传短信追问,反遭蔡女将手机短信截图,转传给许女。
: 许女收到后,将手机短信截图公布在社群软件限时动态内容上,并加注“8+9”,引起郭
: 男不满,依侵权行为提告给付非财产上损害赔偿6万元。
: 许女不否认以限时动态方式刊登手机短信截图在社群软件上,强调限时动态在24小时内就
: 会消失,且非公开帐户,只181人可以看到,请求驳回郭男之诉。
: 新北地院认为短信截图加注“8+9 ”文字,于网络文化上常隐含着“流氓”、“屁孩”等
: 贬抑意义,显属侮辱他人之字词,但可供观览时间不长、人数非众,侵害程度尚属轻微,
: 以赔偿3000元属适当,而截图上虽留有郭男手机号码,但并无记载手机使用者名称,侵害
: 尚非重大,以赔偿1000元为适当,合并判决许女应给付4000元损害赔偿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182602?from=udn-related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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