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对“中国”2字这么敏感呢?
在中华民国现行“法律”层次,就有明文提及“中国”二字:
一、中国输出入银行条例
第1条“政府为促进出口贸易,发展经济,设中国输出入银行 (以下简称本行) ,受财政部之监督。本行为法人”
二、公证法
第5条第1项“公证文书应以中国文字作成之。但经当事人请求时,得以外国文字作成。”
注:1.参照但书“外国文字”,可推知“非外国文字”就是指“中国文字”。
2.进一步逻辑推论就是“非外国”=“我国”=“中国”。
三、破产法第4条:
“和解在外国成立或破产在外国宣告者,对于债务人或破产人在中国之财产,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