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认真发问法院是依法判决还是自由心证

楼主: louisetorny (louisetorny)   2019-10-30 12:22:52
※ 引述《lichuer (Z揪儿)》之铭言:
: 小弟市井小民
: 没有读过法律
: 但台湾司法判决常常被嘲笑
: 所以我想问
: 法官到底是依法条判案还是自由心证比较多?
: 还是50% 50%?
: 如果要改革
: 到底是要剔除不适任法官
: 还是整个法律都要重新订定?
: 板上高知识份子不少
: 请问有没有法律系毕业的能出来解释一下
: 为什么这个国家的法律会让受害者不信任
: 有没有八卦
一般人以为“自由心证”是与“依法裁判”相对,以为自由心证是法官“随便判”。
但其实自由心证并非法官随便判,而是仍先需基于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再依“自由心
证”裁量。亦即仍先需通过“法律规定的证据能力”检验,举例而言,警方若严刑拷打强
迫取证而违反自白法则(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取得的证言即无证据能力,自然也无法进
到自由心证的阶段。
所以自由心证是在“依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下”进行判断,“判断方法”是用自由心证。
那自由心证不好,可不可以用其他“方法”判断?
“自由心证”是与“法定证据主义”相对应。所谓法定证据主义就是指法律规定好某一项
证据的证明程度,法官不得自行判断,举例而言,杀人罪中的证据可能有“血衣”、“凶
刀”、“证人”,依法定证据主义的话,法律如规定血衣证明力33%、凶刀证明力33%、证
人的证言证明力33%。所以若依刑事案件的证明程度需90%以上的话就必须收集到血衣、凶
刀、证人证言才有办法定罪。(以上举例是非常非常简化,实际如果使用法定证据主义一
定复杂非常多)
而自由心证则无需法律规定某项证据的证明力,只要“有证据能力”后,法官可以综合所
有证据、被告的证言来判断是否有罪。
以上是自由心证主义与法定证据主义的定义,那法定证据主义之所以被舍弃不用,是因为
法律该如何规定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度?如果没规定到的依“罪刑法定原则”则没有证明力
?怎样规定才“合理”?
讲“法定证据主义”都会举例,如以前因为男生地位高于女生,贵族的地位高于平民、平
民的地位高于奴隶,所以依当时的法定证据主义,男人的证言与女人为2:1,贵族与平民
为2:1,平民与奴隶为2:1,则一个男贵族与女奴隶的证言比为8:1。
从上开举例而言以现代的观点似乎会觉得很好笑或根本不可能,但在当时的社会风气下确
实大家是觉得合理的,所以法定证据主义被批评为太复杂、太僵化、不合理,进而改用自
由心证主义,纵使自由心证主义也有可能因各别法官的判断标准造成离谱的判决,但大体
而言还是好过法定证据主义。
每一个制度都不是完美的,尤其在法律上,科学可能有最佳解,但法律随着时代变迁最佳
解亦可能变成最差解。至于台湾法律不被信任有太多因素了,如我们采“大陆法系”、台
湾公民课的法学教育不完整、媒体问题、“法官不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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