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内幕】监院直指中选会自创“传真投票”

楼主: qwnob (qwnob)   2019-10-29 14:35:14
【内幕】监院直指中选会自创“传真投票”违法决议 放水新北议员蔡锦贤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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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 蔡慧贞 2019年10月29日 12:00:00
新北市议会无党团结联盟总召蔡锦贤,因1998年犯下“预备行贿罪”遭判刑定谳后逃亡,
躲过十年追诉期后回台,未服刑期就参选新北市第一选区议员,至今已三连霸,但去年底
议员连任后就因参选资格问题官司缠身,监察院就此争议二度通过纠正案,新北市该选区
“落选头”议员参选人吕孙福更依据监察院的调查报告,向蔡锦贤接连提出“当选无效”
和“选举无效”两项诉讼,两案均进入二审阶段,当选无效之诉预计将在年底前底定。
中选会荒腔走板 自创“传真投票”放行蔡锦贤参选
尽管吕孙福针对蔡锦贤去年底连任新北市议员提出的“选举无效”之诉 ,在今年一月一
审已败诉,不过之后案情却急转直下。主要是吕孙福委任律师掌握了新事证,监察院在今
年四月间通过调查中选会荒腔走板以“传真投票”坚持放行蔡锦贤参选的纠正案,监委们
认定中选会准予蔡锦贤登记参选的会议表决过程不符会议规则,“瑕疵重大而明显”,应
“自属无效”,该份监院通过的调查报告目前已递交二审法庭,也为蔡锦贤的参选资格是
否要重新认定,投下了变量。
吕孙福委任律师陈一铭指出,吕孙福针对蔡锦贤去年底连任新北市议员案,提出“当选无
效”和“选举无效”两项诉讼。
中选会准蔡锦贤登记 过程明显有瑕疵
有关“选举无效”之诉,陈一铭说,监察院在今年一审判决后才出炉的调查报告,认定中
选会准予蔡锦贤登记为候选人的会议决议过程出现明显瑕疵,监院无异议通过纠正案,监
委陈师孟、蔡崇义提出的这份对中选会的完整调查报告,应是论据“选举无效”的最有力
事证,目前二审仍在准备开庭中。
监委们在调查报告中指出,中选会针对蔡锦贤的参选资格开会讨论决议过程中,最大争议
在于依据中选会的会议规则第15条第1项规定,“委员会议议案之表决,出席委员过半数
之同意通过,但重大争议案件以委员总额过半数之同意为通过;未过半数之同意为否决;
如差一票即达过半数时,主席得参加一票使其通过,或不参加使其否决。”
监委们调查发现,中选会在去年10月16日第157次会议第六案案由为“关于蔡锦贤申请登
记为新北市第三届议员候选人,其消极资格有无《选罢法》第26条第4款‘尚未执行或执
行未完毕’之消极资格情事,而不得参选疑义一案,后续研议意见,敬请核议”,该次会
议委员全数出席,表决时主委陈英钤依例不参与投票,表决结果为:准予登记5票、不准
予登记3票及2票弃权,亦即“准予登记”的同意票未过出席委员的半数,此时陈英钤以回
避为由先行离席,改由副主委陈朝建主持会议。
陈朝建坚持第一次合法表决无效 硬拗隔日“传真投票”
监委认为,依中选会的会议规则,10位委员投票,5位准予登记,投票未过半,此时担任
主席的主委陈英钤回避不投票,则表示该案以“一票之差”,因主席“不参加而使其否决
”,所以“未过半数之同意为否决”才是此案的会议结论。
但监委们调查发现,此时副主委陈朝建却以委员有不同意见,将该案的会议决议硬拗成“
本案虽经表决,惟未果”,做为该次会议纪录。
9位传真函真实性难辨 未签名、逾时的同意票都算数
之后隔天中选会再召开第158次会议,该案列为讨论事项第一案,该次会议计有4位委员请
假,仍有7位委员出席,监委们调查指出,主委陈英钤再度回避,改由副主委陈朝建主持
,这时陈朝建竟然在会中开全国之先例,自创“传真投票”方式,做成决议,“请幕僚再
以传真(不记名)之方式,请委员就蔡员参选资格案,即“是否同意维持本会往例决议,
准予蔡锦贤登记参选’表示意见”,监委们在调查报告形容陈朝建提出的“传真投票”,
“显然创设会议规则及目前法规所无之传真投票”。
监委们更发现,整个“传真投票”过程变成“记名”情况,且中选会提出的九位传真函,
共有7人勾选同意,但有委员勾选“同意”,却无签名,亦未签署回传时间;有委员甚至
是超过时限回复,其“同意”票仍属有效等。调查监委认为,传真投票无从确认回传传真
之人是否确为该会委员,“真实性难以确认”,但中选会却据以草率认定,同意蔡锦贤参
选资格。
中选会舍弃合法“否决”决议 却以征询意见当依据
监委在调查报告中直指,“显见陈朝建于第158次会议核定创设法规所无之传真投票,违
法乱纪”。并认定陈朝建的作法是“枉顾第157次会议已有明确之表决结果”,更大骂陈
朝建“违法乱纪昭然若揭,核有违失”。
更离谱的是,监委在调查过程中约询中选会副主委陈朝建时,陈朝建竟辩称第158次会议
的“传真投票”,“它不是投票,而是征询委员意见”,而主委陈英钤也在监委约询时肯
定地表示,“第157次会议进行至投票结果时,是合法的法律行为。”但中选会最后却舍
弃第157次会议已做成的合法“否决”蔡锦贤参选资格决议,坚持以第158次会议的“征询
意见”来做为同意蔡锦贤参选的依据。
监委认定:中选会有护航、放水蔡锦贤参选之嫌
因此监委们认定,中选会以传真方式请该会委员就蔡锦贤得否登记为新北市议员候选人进
行投票表决,“不符中选会组织法或会议规则所定方式,自属无效”;又监委认为,纵属
征询委员意见,亦与会议规则第12条要件不符,“瑕疵重大而明显,仍属无效行为”,则
“既属无效 ,自不影响先前第157次会议之表决结果”。
监委们的调查结果显示,中选会有护航、放水新北市议员蔡锦贤参选之嫌,因此监院通过
的调查报告在结论中明白指出,“蔡锦贤不得登记为新北市议员候选人,方为正办;却使
蔡锦贤逆转得登记为候选人,显有违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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