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立院三读 消防员“退避权”确定入法

楼主: yuzukineko (閃亮三叔公)   2019-10-29 11:11:24
1.媒体来源:
联合新闻网
2.记者署名
记者赖于榛
3.完整新闻标题:
立院三读 消防员“退避权”确定入法
4.完整新闻内文:
为了保障消防员在火场的生命安全,立法院会今三读通过消防法修正,增订第20条之1,
将“退避权”入法,未来如现场无人命危害之虞,“得”不执行危险性救灾行动,至于怎
样的态样可以称呼为危险性救灾行动,各界都在关注内政部后续如何认定;另外资讯权与
调查权这次也一并修法纳入。
日前台中市大雅区违章工厂大火导致消防员殉职,引发各界注目讨论消防员“生命三权”
退避权、资讯权、调查权是否入法,最终立院赶在本会期三读,其中各界最为关注的退避
权部分增订第20条之1,未来现场各级抢救人员应于救灾安全前提下,衡酌抢救目的与救
灾风险后,采取适当抢救作为;如现场无人命危害之虞,得不执行危险性救灾行动。前项
所称危险性救灾行动认定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之,也就是交由内政部订定。
针对调查权部分,此次修法也新增第27条之1,中央主管机关为调查消防及义勇消防人员
因灾害抢救致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的原因,应聘请相关机关、团体代表、学者专家及基层
消防团体代表,组成“灾害事故调查会”,并应制作事故原因调查报告,提出灾害抢救改
善建议事项及追踪改善建议事项之执行,但此案立法说明也强调,重点是调查事故原因而
非处分或究责抢救人员责任。
资讯权部分,修法认定工厂管理权人有协助救灾义务,未来消防指挥人员为抢救工厂火灾
,得命工厂管理权人提供厂区化学品种类、数量、位置平面配置图及抢救必要资讯,且要
求管理权人指派专人至现场协助救灾,若未提供资讯或虚伪不实者,可处3万元以上60万
元以下罚锾。
只不过修法也有一段小插曲,消防署在日前协商修法的版本中增加解释,一段话提到“灾
害态样种类繁多,实务上可采取救灾行动相当多元,其中可能包含无人待救而入室抢救等
危险性救灾行动”,被质疑保有开放火灾现场无人,消防员仍须入室救灾的可能,引发时
代力量立委黄国昌质疑消防署意图翻案。
内政部次长陈宗彦则解释,黄国昌质疑的部分仅是立法说明,条文部分没有疑问,至于认
定标准本来就是大家有不同意见,待修法通过后交由内政部订定。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4131646
6.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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