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焦点事件
2.记者署名
王子豪
3.完整新闻标题:
示范风场示范怎么违法? 救白海豚 环团提告
4.完整新闻内文:
“‘示范风场’是在示范怎么违法、违法的成本有多低吧!”台湾蛮野心足生态协会律师
李菁琪说。
蛮野心足、台湾妈祖鱼保育联盟、彰化县环境保护联盟等民间团体,今天(10/28)到台
北高等行政法院,针对环保署对“海洋风电”离岸示范风场违反环评承诺,违法施工处分
过轻,提出了行政诉讼,在此之前,环团也到环保署,针对该风场后续的违法,再度提出
“公民告知书”。
2013年通过“示范奖励办法”评选,成为台湾第一批的离岸风电计画的“海洋风电”在今
年(2019)10月9日宣布风机机组安装完成,预计在年底前正式商转(参考);而在7月15
日,环团调查后发现,海洋风电有未依照环评结论派遣鲸豚观察船的情况,依《环评法》
第23条第8项,向环保署提出“公民告知书”。
8月28号,环保署作出处分,针对在6月21日、7月8日、7月10日海洋风电违反环评承诺,
并依《环评法》第23条第1项作出最高的150万元罚锾(参考)。
150万罚锾不够?在7月15号,环团曾提出“停止开发行为、待开发单位提出改善计画后再
复工”的诉求,蛮野心足专员李孝濂说,工程船出海一次的成本可能就高达数百万元,环
保署裁罚一次才150万,分配给3次的违法行为,一次才50万,金额规模不成比例,开发单
位在经济考量下,还是可能会让工程船不伴随观察船出海。
离岸风电刚起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缺乏资讯与经验。像兴建阶段的打桩工程,在水下
发出高分贝噪音,有影响生态、尤其是鲸豚类的疑虑。因此,环评时,都被要求一些预防
措施,以期减轻冲击。观察船伴随工程船出海,也就是这样的基本承诺,让打桩场址附近
观察到鲸豚时,工程单位作出对应措施;李孝濂说,开发单位没有执行承诺,也就是由白
海豚的存亡等生态问题在承担环境成本。
依照《环评法》第17条,这些环评承诺具有强制力。问题是,面对这种新形式的开发行为
,环保署根本没有足够的人力、机具、机制来监督。
李菁琪表示,据他了解,环保署仅有一名中区环境督察大队的承办人员负责监督,而承办
人员能做的事是,如果知道当天有工程船要出海,就到港口去确认有没有伴随的鲸豚观察
船。这种粗糙的监督方式本来就充满疏漏,如果该名承办人员没被通知到工程船要出海的
消息,就根本不会去港口,更遑论他还有其它业务,能监督的能量十分有限。
妈祖鱼保育联盟理事长文鲁彬表示,环评承诺的履行,不只是去数观察船出去、回来而已
,环评承诺应该要“确实执行”,鲸豚观察船在外海做了什么事、看到什么,都应该要有
记录,在环保署没有能力监督的情况下,根本不应该开发。文鲁彬说,监督的工作对民间
团体来说,也是很难负担的成本,如果环保署、海洋委员会没有监督的资源,就应该让各
个开发商们出钱成立客观第三者的监督单位。
李菁琪说,如果海洋风电这个“示范风场”,只是示范了开发单位可以如何低成本的违法
,那民间团体能做的事,一方面是去垫高开发商违法的成本,提高裁罚金额、即使已完工
了也要开发单位提出改善计画;另一方面,则是呼吁政府要能提出根本的解决方法。
他举例,在既有法规中就有可以运作的方法,例如依《环评法》第19条,环保署监督环评
案件时,可以行使警察职权,环保署可以让海巡署配合,在工程船出海时就去核对是否有
鲸豚观察船,而不是让民间团体事后辛苦又不准确的比对。
9月17号,海洋风电团队曾发表声明,承认疏失,并表示虚心接受(参考),并表示“7月
13日以后的所有打桩作业,施工团队都确认部署10艘观察船到位”;但今天环团的公民告
知书,就明确指出了,海洋风电至少在7月15日、26日、28日又有3次工程船未依规定伴随
鲸豚观察船的情况。
李菁琪解释,民间团体的调查方式是,在工程船出海的日子,去函向海巡署调阅资料,比
对有没有鲸豚观察船出海。由于海巡署的资料不会特别指认鲸豚观察船,因此民间团体是
采用最宽松的判定,疑似的船只也认计为鲸豚观察船,明显的情况是“至少3次”,实际
违法次数可能更多。
海洋风电最大股东,为丹麦沃旭能源(Ørsted)持股35%为最大股东,此外,日本 JERA
持股32.5%、澳洲麦格理(Macquerie)集团持股25%,台湾的上纬控股持股7.5%(参考)
,目前董事长为上纬的蔡朝阳。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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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