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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us (阿文)
2019-04-08 11:54:12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第9-1条 台湾地区人民不得在大陆地区设籍或领用其护照
I. 台湾人民不得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
II. 违反前项规定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者,除经有关机关认有
特殊考量必要外,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份及其在台湾地区选举、罢免、创制、
复决、担任军职、公职及其他以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所衍生相关权利,并由户
政机关注销其台湾地区之户籍登记;但其因台湾地区人民身分所负之责任及义
务,不因而丧失或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