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酒驾执法恐有难度 法务部出面说明
联合报 记者王圣藜╱即时报导
酒驾肇事害命制造悲剧,法务部在刑法公共危险罪中修订“再犯致人于死最重判死”刑度,
并增订没收车辆条款,刑事政策已定,但执法细节未及充分讨论,法律是否具明确性适合执
法?“再犯”该如何定义?检察官声请没收何时启动?法务部今天向行政院说明。
农历年前数起酒驾致人于死案致民怨沸腾,法务部长蔡清祥宣示修法;上月1日起,检察司
参考民意及国外立法例着手修法,假期赶办作业,修法草案27日送交行政院审议,为时不到
1个月。
现行酒驾致人于死的法律在刑法第185之3条,即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致不能安全驾驶、因而致人于死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法草案规定,酒驾致人于死,可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酒驾致人重伤,可处3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再犯酒驾致人于死,可处10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再犯酒驾致
人重伤,可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公布后,法界对“再犯”致人于死有所质疑,认为“有酒驾纪录后肇事致死”与“有肇
事致死纪录后再肇事致死”2种态样均包括在内,不过,法务部定调,有酒驾纪录后撞死人
,就构成“再犯”犯罪要件。
此外,法务部增订没收条款,凡酒测值超过0.25点酒驾者的车辆,检察官于起诉同时,即将
酒驾者的车辆视为犯罪工具声请没收,原则上车辆不问属于犯人与否均声请没收,例外是如
有过苛之虞,得不宣告没收之,没收猛药,反应不恶,但对执法技术来说,也有困境。
有法界人士认为,酒驾案件数量庞大,没收车辆牵涉犯罪工具留置在何处,无论请警察提供
场地、或利用检察机关的赃物库摆放,都有场地不敷使用的困难,最有可能的方式是先将犯
罪工具责付,待日后再行执法,是否可行?也会讨论。
※ 提醒您:禁止酒驾 饮酒过量有碍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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