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联合报
2.完整新闻标题:“我有拒绝…”毒犯反制新招 控警违法采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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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4/05 联合报 记者王宏舜/台北报导
“警察要我配合验尿,我当下有拒绝…”,台湾高等法院最近审理毒品案件,许多被告主张警察违法采尿。高院检视缉毒过程,有人因通缉遭逮、有些是警察扫毒“顺便抓”的路人,都被逼排尿。虽然尿液检验呈现毒品阳性反应,因员警未践行正当法律程序被判无罪。
陈姓男子因涉毒品案件遭通缉,一○六年五月廿三日清晨被板桥分局员警查获,警方指他在四天内有吸食安非他命,且尿液送验后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阳性反应,再办他一罪。新北地院依验尿结果,认定陈施用第二级毒品,又是累犯,判他十月徒刑。
陈不服上诉,辩称当时没有同意警方采尿,警察当时说“快点尿一尿就让你吃早餐”,他才尿在罐子里,但拒签警察拿给他的采证同意书。高院法官以采尿性质属于干预人民身体自主权与隐私权的强制处分,若是吸毒,几天后仍可从毛发或尿液中检出毒品成分,本件无急迫性,认定警察违法采证,改判他无罪。
以此见解提出的抗辩越来越多,以往吸毒者被逮多自认检验结果“铁证如山”,无从狡赖。法界人士指出,高院一○六年四月的一份无罪判决出炉后,被许多吸毒奉为“范本”,在监所内更是口耳相传,被告辩解指控警察违法采尿情况越来越常见。
该案是一名女通缉犯被警方缉获,警察问她是否有使用毒品,她选择沉默,三名员警不断追问,质疑“还继续吸毒所以不同意采集尿液?”事后女通缉犯尿液被验出有施用安非他命反应,台北地院判她五月徒刑,得易科罚金。
案件上诉到高院,法官以当事人数度表明要行使缄默权,警察三番两次侵害她不自证己罪权,甚至在采尿后才制作同意验尿的笔录。高院批评,警察以当事人有毒品前科就当作采尿依据,严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强制处分法定原则,警察说“不验尿就不让妳出来”,更被认定是违法讯问。
合议庭认为警察采证违法,尿检无证据能力,因无其他证据证明女通缉犯吸毒,改判她无罪。法官当时在判决书更载明“法院对于国家机关之侦查作为,自应担负起监督之责”,用最强烈的“证据排除”,禁止不择手段的侦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