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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传女性友人裸体合成照害离婚 男称好玩判赔6万元
林姓男子声称只是因好玩、开玩笑,将女性友人脸书照片合成制作成裸露身体的不雅照,
并传送给友人;结果两人朋友圈中,多人都收到照片,女子丈夫看到后,与被害女子发生
多次争吵,导致离婚。女子身心受创,提告指出照片让她名誉受损,无法面对正常人群,
新北地院判决林必须赔偿6万元。
这名女子提告指出,林姓男子以电脑修图软件,将她脸书上的照片与不明女子裸体照片合
成,变造出她的裸体照片,再用LINE通讯软件传送给陈姓女子,陈女又陆续散播出去;结
果导致照片在友人网络圈中流传,对她造成严重伤害。
女子指出, 这些照片导致她名誉受损,心理受创,无法面对正常人群,事发至今仍无法
正常工作,深怕受人指点及遭异样眼光看待;她的丈夫更为此事不时争吵,不信任她,终
致离婚收场,让她顿失经济倚靠,须工作负担各项开销,度日艰辛。她向林、陈女提告求
偿66万6666元。
林姓男子承认制作照片,但辩称并无恶意,也没有丑化的意思,只是一时好玩、单纯开玩
笑,只有传给另一名友人,并没有传给陈姓女子;陈女也辩称收到照片后,没有再传出去
。
法官认定,本案被害人对林姓男子、陈姓女子提出妨害名誉告诉,均已处分不起诉;原因
是相关数名证人均证称虽然有收到照片,但没看清楚就将照片删掉了,不确定或忘记是谁
传来,难以认定林、陈女有散布照片。
法官指出,但林姓男子既然承认制作被害人裸露下半身的不雅照片,依一般社会通念,已
足使她在社会上评价受到贬损,林的行为已侵害她的名誉权;女子依侵权行为法律关系,
请求林对损害做出赔偿,自属有据。林虽然辩称仅传送给一个人,但名誉是否损害不以广
布于社会为必要,只要使第三人知道,就已经构成。
法官认定,依据被害女子精神痛苦程度,双方的身分、地位、经济情形等,认定请求66万
6666元尚属过高,判决林必须赔偿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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