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本一直搞不懂运管第一百零三条之一修正草案里面对于出租车跟uber的差异
但我直接去查103-1说明让我更迷糊
二、"以应用程式提供代雇驾驶服务之业者"其本质上仍为小客车租赁业,除应遵守第二章之
一专章及其他条文规定外,并应同时遵守本条规范,爰新增第一项规定。
包括不能在外巡回、租赁最低以一小时等等
所以这代表是...
因为uber太方便、太先进、太有保障,但却因为你太好了,所以我决定提高你的价格跟限缩
你的权利
代表以后出租车只要用app招揽客人也必须遵守这条
那不就等于我不准出租车进步,也不准uber这么方便?
有没有运管103-1到底根据什么逻辑概念订出来的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