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坠落你家露台 “借道不一定成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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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空间或露台发生非自然死亡,住户到底该不该借道呢?近期台北市南京西路、重庆北路口的建成圆环旁一处社区大楼,一名男子从大楼18楼坠落,当场跌落6楼的露台丧命,最后因大楼住户不让遗体从大楼内运送移置,使得警方得委请吊车将死者遗体吊挂下楼,也让这类“借道”话题备受讨论。
许多民众不喜欢借道,主要是怕被贴上凶宅标签,进而影响房价。目前国内定义所谓的“凶宅”,都是依据民国九十七年间内政部发函解释。简单来说,只要专有部分或约定专用发生自杀、陈尸等情况,都可归类做为凶宅;但是陈尸地若是公共空间,就不算凶宅。
所以说,陈尸地要看持有产权来决定是否该户成为凶宅。但是虽说如此,这类特殊案发情况,相对属于心理层面的影响,即便是陈尸在公共空间等,许多人也都不愿意方便借道让死者经过,就怕加深凶宅印象,实务情感面,也是怕被触霉头或是被邻里八卦,大多不愿接受这样的情况。
台中民众洪先生说:“当然不愿意,请吊车没多少钱,从外面处理当然比较快!”另一名西屯陈小姐也说,平常鲜少接触往生者,看了当然都可怕,还要从家里经过更会毛毛的,但若是救人当然另当别论。
除了借道以外,凶宅认定也常见于买卖纠纷。近期北市另一起买卖屋纠纷投诉也有类似情况。一名首购族陈小姐购入中山区屋龄40年的老公寓并含有约定使用露台,仲介带看时仅单纯介绍屋况及环境,事后却被买家查出,7~8年前曾有人墬落于公用露台后身亡,认为当时仲介对重大屋况瑕疵未告知。虽然该仲介认为,这处露台非属专有部分,属公共空间且非事发地点,因此不属于凶宅,但是仍被要求卖家赔偿解约。
台湾房屋智库资深分析师陈炳辰说明,这类跳楼自杀对凶宅的判定,法院判例见解也不一,解释大多会出现模糊地带,并视持有产权时间、发生时间点、事发状况而定;但是房仲业者多会从宽认定,不论是带看,或是签约都会直接在物件说明书上注记该社区发生过凶宅事件,例如是从高楼层坠楼至低楼层阳台、意外身故、发生凶杀但在他处死亡等,都会在说明书上注记,避免后续纠纷。(王钧生/台中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