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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号】 107,军原易,1
【裁判日期】 1080129
【裁判案由】 违反陆海空军刑法
【裁判全文】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7年度军原易字第1号
公 诉 人 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我是贴文看原因,不是贴名字拿来公审)
**中间跳过,来看详细理由;
以下姓名只留姓,名字改为○○,若有谁没改到,推文跟我讲**
贰、认定事实之理由及依据
一、
讯据被告坦承在239 营担任上士警务士,于106 年9 月15日
担任机动待命班班长,执勤时间为同日上午8 时许至同日晚间8 时许,
其曾于执勤期间上午8 时30分许至同日上午10时8 分许前之某时,
曾前往战情室找中士黄○○,并于同日上午10时8 分许返回女官寝室,
于同日上午10时32分许离开女官寝室,返回待命室,
之后复于同日中午12时35分至同日下午1 时2 分许返回女官寝室午休,
嗣因同日晚间有聚会,经连长指示,请下一班的待命班班长即中士乙○○提早接替职务,
其暂离机动待命室时,并未向上级长官呈报等情
(见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106 年度侦字第27703 号卷【下称侦查卷】第16页反面至
第17页反面、第33页反面、第34页、本院卷一第45页反面至第46页、
本院107 年度军原易字第1 号卷二【下称本院卷二】第164 页至第165 页),
然矢口否认有何擅离勤务所在地之犯行,辩称:
其当天上午是接获黄○○询问军医体检事宜,
故其前往战情室处理军医体检的事,之后返回女官寝室上厕所,
再回待命班值班。因待命室未设有女官寝室,所以其中午就返回女官寝室休息,
其离开待命室时,有跟待命班的同事交代去向,
若营区有突发状况,因其随身携带无线电,且营区内亦设有警铃,
其仍可透过无线电处理或听营区警铃,前往该处处理,
其仅是执著于营部长官的命令始返回业务单位处理业务,
其并没有故意或擅离待命班云云
(见本院卷一第45页反面至第47页、本院卷二第163 页至第165 页),
其辩护人则辩称:
机动待命班之待命位置虽在待命室,但整个营区都属于被告的勤务范围,
被告因急于处理业务而未报备长官即暂离待命室,然此对于被告之指挥调度并无影响。
再者,被告仅系中阶军士官,除了原本的出操、站哨,揹值星外,仍有诸多业务要处理,
被告之情形仅是军队之日常,现实中根本不可能要求被告和事情都向长官报备,
而本案被告并未离开营区,
被告所为应仅构成行政疏失等语,为被告辩护。经查:
(一)、
被告于案发时系在239 营担任上士警务士,案发当日系担任机动待命班班长,
执勤时间为同日上午8 时至晚间8 时,其曾于执勤期间上午离开待命室一节,
业据证人赵○○于警询中证称:
案发当日其是待命班的副班长,被告是待命班的班长,
其与前一日待命班人员交接完毕后,其有先做基本的打扫及勤务分配,
结束后约30分钟,被告说她要去业务办公室处理资料,
如果中间有事,可以打电话请她回来处理,
其于8 时50分许,要去带哨时,被告有先回来待命班顶替其位置,
待其返回待命班后,被告才又离开
等语(见侦查卷第6 页至第7 页、第33页反面至第34页)綦详,
复于侦查中证称:
当天早上,被告说要回办公室处理业务,并与其办理交接,将勤务交接的钥匙交给其,
其只知道被告是去处理她执掌之业务,被告有说自己在营区内,
若有状况,要立即通知她回来,其已经忘记被告当时是几点回来的
等语(见侦查卷第33页反面至第34页)明确,
为被告所不否认
(见侦查卷第16页反面至第17页、第33页反面、第34页、本院卷一第45页反面至第46页、
本院卷二第164 页至第165 页),
此部分事实,堪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