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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整新闻标题:
华航申请劳资争议调解“不得罢工” 工会: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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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航日前表示已声请调解、进入冷却期,劳方依据劳资争议处理法第 8 条不得罢工,机
师工会今( 6 )日回应,该规定“不得因该劳资争议事件而罢工”,并不限制工会以早
已调解不成立的诉求进行罢工,因此华航公司近日提出的劳资争议调解,仍然完全不影响
工会本次罢工所欲争取的诉求与合法性,只是为了干扰会员信心的一种手段而已。
机师工会表示,本次罢工的诉求如疲劳航班、国籍升训与全薪 13 个月等,早已于去年
4 月与华航公司调解不成立,后续本会也依法举办罢工投票决议罢工,均符合劳资争议处
理法等相关规定,并再次于 108 年 2 月 1 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继续执行罢
工决议,一切程序均符合法令,不容资方任意抹黑。
工会指出,华航虽于 108 年 2 月 1 日再次提出劳资争议调解,企图以劳资争议处理法
第 8 条阻止工会罢工,但此一主张显然无视我国法令,仅为杯葛之手段。根据最高法院
过去民事判决,法院早已一再表明“劳资争议经调解不成立者,已难期待争议当事人冷却
其争议,纵使争议当事人之一方再度申请调解,他方当事人仍应得行使其合法争议手段,
不受同法第 7 条、第 8 条规定之限制,否则,任何一方在即将采取争议手段之际,他方
得随时申请调解,使对方之争议行为陷于不可能,自非劳资争议处理法第 7 条、第 8 条
规定冷却期间之目的。”
工会说明,也就是说,华航针对已调解不成立的同一事件再次声请调解,并无劳资争议处
理法第 8 条冷却期的适用,工会的罢工行动合法性完全不会受到资方申请调解的影响与
动摇,此点也是经最高法院多次确立的。
工会强调,就算华航公司要辩称 108 年 2 月 1 日所提出劳资争议调解,是新的劳资争
议、与日前已调解不成立的属于不同事件,但劳资争议处理法第 8 条规定“不得因该劳
资争议事件而罢工”,并不限制工会以早已调解不成立的诉求进行罢工,因此华航公司近
日提出的劳资争议调解,仍然完全不影响工会本次罢工所欲争取的诉求与合法性,只是为
了干扰会员信心的一种手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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