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d520 (选对比努力重要千万倍)》之铭言:
: 我这么说好了 如果可以鞭刑那当然是最好
: 但是不要否定了 酒驾致死人数年年降低的事实 所以这代表什么
: 辛苦的警察在第一线临检 跟 法律修订的更严格 比如增加罚金 或是
: 入狱或是没收交通工具 是有效的
: 所以不要因为还有人酒驾或是酒驾致死 就说没有鞭刑不足以吓阻
: 法律可以订得更严格 比如我个人提出 我认为算是目前最好的法条
: 1.酒驾未肇事 六个月以上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得假释
: 2.酒驾肇事未撞到人 3年以上 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得假释
: 3.酒驾肇事撞到人 人没死 10年以上 1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得假释
: 4.酒驾肇事致死 30年以上 最高可至死刑 不得假释
: 我这些法条 没有那种很极端 什么酒驾就唯一死刑 那种根本不可行的
: 我提出的法条中心思想就是与社会隔离还有人最怕的就是被剥夺自由
我的意见是相反,短期自由刑是最糟糕的刑罚,矫正效果有限,后患却无穷。
关六个月,本来还有一份工作的人,也必然丢掉饭碗。关出来再求职,几乎不可能
有什么机会找到还像样的工作。原本的家庭必然要大幅缩减支出,甚至堕入贫穷。
而走投无路下能寻求的人脉,很可能只剩狱中所结识,那会是什么好货色?
要剥夺人的自由,就要承担这个家庭的经济剧变。酒驾和吸毒不一样的点是,酒驾
者要负担家庭经济的比例,比吸毒大多了。吸毒者很少能负担家庭经济,大多还造
成家庭的经济负担,抓到就关进去几个月,对家庭反而松一口气。
犯罪防治不能对被矫正人怀有“活该”的想法。除非确定要把他与社会永远隔离,
不然我们一定要考虑怎么让他重返社会。短期自由刑的矫正和吓阻效果有限,制造
出的重返社会的问题却很多。
因此如果财产刑还不足以吓阻酒驾,不该动用短期自由刑,而是要去思考其他的刑
罚方式。在不剥夺其社会生活的情形下,有什么方式能让酒驾者不快,从而畏惧,
不敢再酒驾。
我认为没收车辆是可以先推广,法律已经有所准备,只是法院还没有共识。而这还
不够的话,用鞭刑直接施加痛苦,比短期自由刑可能有更大的吓阻力,也没有重返
社会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