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wgun (杨 威利)》之铭言:
: ※ 引述《robin90295 (烟雨倾城)》之铭言:
: : 帮忙补充一下好了,刑法的立法目的本来就是为了限制政府的公权力不得滥用,所以
对
: : 构成要件的认定比较严格。没有达到构成要件该当的标准,政府是不能发动刑罚的,
这
: : 就是大家在公民课本上学的“罪刑法定原则”。
: : 至于为何刑法的立法目的是限制国家的公权力?主要是以往都是人治国家,法学家对
于
: : 府的公权力滥用是感到恐惧的,冤狱时常发生,故法学家希望透过刑法的手段来限制
国
: : 公权力,规定国家如何使用刑罚来限制人民。今天小明不会因为骂蔡英文而被以死刑
论
: : ,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展现。
: 这篇文章完全显示了我国法律人的通病
: 满口打高空 陈腔滥调很会
: 现实的社会问题却无法解决
: 酒驾修法扯到什么刑法目的在于
: 防免国家滥用公权力不会太遥远吗
: 如果修法后有违宪之虞
: 大法官这么认真工作不用怕好吗
: : 好那么回到问题,酒驾属于故意杀人吗?
: 你没有回到问题
: 问题核心在于现行法律就
: 无法惩戒酒驾惯犯
: 这些人到法院就是要命一条 要钱没有
: 我才不care你法官判决书写什么恶性重大 反正你拿我没皮条
: 林北不会痛 继续喝继续开
: 民众为何越来越不信任司法?
: 不光是很多人都法盲
: 是因为这个体系就没有用
: 打个比方
: 今天有人欠你钱 你找律师
: 官司打赢 却强制执行不到
: 律师跟你说 我们穿鞋的拿赤脚没办法
: 但是你找了资产管理公司
: a.k.a黑道讨债集团
: 结果对方被揍了 金币就一直喷出来
: 下次谁还会花钱找律师上法院?
: 鬼岛私刑风气盛行就是这样
: 如果法院还继续像只没牙的老虎
: 坏人没在怕 好人不相信
: 法治国原则只是空谈而已
: :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酒驾本来就没有排除故意杀人醉的适用。
: : 第 185-3 条
: :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二十
: : 万元以下罚金:
: : 一、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零点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百分
: : 之零点零五以上。
: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认服用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
: : 全驾驶。
: : 三、服用毒品、麻醉药品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
: : 因而致人于死者
: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第 271 条
: : 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 刑法评价犯罪往往都需要主观的故意和客观的事实相符才可以评价。今天如果你想杀
小
: : ,那么喝了酒壮胆,开车撞死小明,那么会成立的是刑法271条杀人罪,而不会是醉
态
: : 驶罪。
: 不对
: 此例只是杀人的态样刚好跟醉态驾驶罪长得一样
: 主客观要件要合致是你自己写的
: 不能解释成“酒驾本来没有排除杀人罪的适用的结论”
: : 好,那如果把醉态驾驶罪往杀人的方向论处,会发生什么事情呢?今天只要喝酒驾驶
动
: 力
: : 交通工具就是杀人。对于一般情况下那些恶劣的酒驾犯(连续累犯,被吊销驾照继续
酒
: 驾)
: : 的确有可能足以评价。但如果是这样一种情况呢?
: : 今天小明开车去朋友家跟朋友喝了酒,知道酒后不开车的他,在朋友家睡了一觉后,
自
: 觉
: : 酒已经醒了,于是起床开车回家,但在路上一不注意,撞死了隔壁的老王,警察到场
后
: ,
: : 测得小明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0.35毫克(符合醉态驾驶罪的标准)!
: : 今天小明喝酒了? 有
: : 小明撞死人了? 有
: : 恭喜你,按照这个立法,小明故意杀人囉^^
: 我同意现在蔡大部长出来讲的修法方向完全错误 但这不代表现在不该修法
: 刑法第13条
: 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为故意。
: 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论
: 刑法有大量的直接故意、过失立法模式 却没有一条专以间接故意的法条存在
: 明明就是一件很奇怪的事
: 个人想法应该把这些酒驾惯犯
: 推定为明知自己喝酒开车会构成犯罪 亦预见将会肇事而不违反其本意
: 让牠们自己在法院必须举证推翻掉检察官的指控
: 想办法说服法官牠不是杀人 不然就处重刑
: 这样新增一条醉态驾驶杀人罪
: 限定惩罚主体为曾有酒驾纪录者也许是个办法
: : 总之,刑法的目的不是为了不错放一个坏人,而是为了不冤枉一个好人。乡民们都希
望
: : 官能够严惩所有被报导出来的坏人,但乡民没有看到的是,台湾还有多少冤狱。法学
家
: : 希望建构出来的是一个能够适用所有人的法律,不希望国家滥用刑罚。拿着这种恶性
重
: : 的个案,来主导立法并非一个明智的选择就是了。
: : 当然我们都希望坏人能够被严惩,这种酒驾坏掉骨子里的人,真的是他妈的坏透了,
但
: : 果向上面举例的那种情况,就是值得我们警醒的地方,为了不错放一个坏人而立了这
种
: : ,有一天可能会有个好人因而被冤枉。这时候就不要有人出来哭夭立法很烂,只能靠
总
: : 特赦。那么台湾根本不是法治国家,成功成为媒体治国了ㄏㄏ!
: : 总之,在不错放一个坏人的立场上思考,酒驾论杀人本来就没错。但在不冤枉一个好
人
: : 立场上思考,那就大错特错。
: : 建议有空可以去看看电影以父之名或是江国庆案,冤狱是很可怕的,而且没有什么办
法
: 补救!
: 江国庆案的冤狱是立法错误造成的吗?不要再偷换概念了
: 明明就是调查局鉴识跟测谎影响法官判断
: 怎么要人家思考却又给错误资讯
怕不是不懂法,而是一知半解然后搞错重要的地方。
你应该也是念过法律的,这几年在八卦版认真讨论法律也少不了你。国考版也看过你发司
律考试文,但以你这样解释刑法,实在让人很怀疑你有没有考上。
刑法分成故意跟过失,本来就不会有法条特别规定间接故意。
因为处罚以主观归责为要件,然后故意为原则,例外才会处罚过失。
打开刑法典,根本找不到分则的条文特别以故意为要件的,因为那是总则的一般性规定,
没有主观归责根本没有处罚性的存在。
间接故意和有认识过失的差别在于主观要件的判断,和分则的行为样态本来就是两个层次
的问题,我不懂为什么可以说“刑法有大量的直接故意、过失立法模式 却没有一条专以
间接故意的法条存在 明明就是一件很奇怪的事”这种似是而非的话。
你的刑法老师是谁啊,大家都唸过法律就不要讲一些莫名其妙的话了。
再来,后面更扯,还要推定故意然后让被告举反证推翻?
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不说,和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冲突你要怎么解决?
在武器不平等的情形下,要求被告负举证责任没有强力的理由根本说不过去。如果罪行重
大可以当作刑事举证责任转换的理由,重大刑案都有罪推定都好啦。
什么叫作解决问题,如果每年都下降的酒驾案件数和死亡人数,世界上名列前茅的酒驾比
例在你眼中都不是“解决问题”的话,你法律真的都白学了。
在背争点前,先学会看看案件统计这些实务资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