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能震慑酒驾? 李茂生:大概只有鞭刑发挥威吓作用
台中酒驾累犯害命引起社会关注,行政院长苏贞昌主张严惩,并表示“酒驾致人于死,等
同故意杀人”,法务部呼应苏揆说法表示,研拟朝“故意杀人”方向修法,对此,台大法
律系教授李茂生在脸书表示,操弄未必故意,不顾着手定义,恣意扩张未遂范畴等,虽然
在在挑衅学说理论,但是在台湾,还有什么是不可能的?
他表示,想以死刑震慑酒驾者一事,在刑事政策上实在是说不通啊。就像是整部刑法唯一
死刑一样,只能说说而已。要真能发挥威吓作用的,“我想大概只有鞭刑而已”。
李茂生表示,干脆将鞭刑订为从刑,可并科或专科。如此一来,公然侮辱、毁谤、通奸,
149与150都可以鞭刑,特别在虐死小狗或小孩时,围在地检署门前的人都可以鞭刑。
他说,当然对于选举时乱开支票,当选后不予以实现的人,也应该立法将之视同诈欺罪,
立即予以鞭刑才对。鞭刑的作用这么大,怎可以让这种刑罚仅适用在酒驾上,当然应该让
其发挥最大的功能。政府也应该考虑一下在国家考试的项目下,特设鞭刑官的考科。考试
项目就订成腕力测试等。医学院也可以成立特别科系,让未来的医师们可以选择是否要当
鞭刑后创伤复原专科医师。
李茂生说,鞭刑可以遏止犯罪,也可以创造新的官职,更可以促进医学上的进步,绝对比
死刑更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不知为官者是不是可以考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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