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文重po
通常我看到这种新闻,都是持恐惧的态度,什么意思呢?法务部因为最近酒驾猖獗而提议把
醉态驾驶罪往杀人罪方向修法,这在法律圈叫做“现象式立法”。
也就是说,法务部只凭民意而对特定犯罪做加重处罚的措施,这是很严重的事。
例如,刑法222第八款对携带凶器而犯强制性交的行为,加重处罚。
乍看之下合理,那请问犯放火罪、抢夺罪或其他犯罪,携带凶器的话,要不要加重处罚?
通常犯罪行为的恶行重大,以从重量刑即可处理,根本不需另立法条,另立法条不但没意义
,还会造成竞合上的问题。
目前醉态驾驶,如果撞到人,本来就有成立杀人罪的可能。
我一次把醉态驾驶罪犯罪计画可能涉及的问题作整理,如下:
185-4和276属数罪,应数罪并罚。倘行为人预见被害人可能伤重致死,而具有杀人故意,其
不予救助之行为,成立杀人罪,如无死亡预见,而被害人伤重无自救力,则成立遗弃罪,而
肇逃行为,即杀人或遗弃行为,应想像竞合,而后,从一重处断之罪,再与284数罪并罚。
而185 -3与185-4有补充关系,应法条竞合。
通说是照以上的方式处理的,如果直接把醉态驾驶行为评价为杀人,完全不考虑主观要件,
是指说另立法条,把“醉态驾驶行为当作客观处罚条件,并以杀人罪刑度处断”?
那么:
1、为什么不直接把185-3的刑度调高就好?
2、没撞到人也要以杀人罪刑度处断?
3、那跟185-3很想的放火罪(都有很高的机率烧到人,但不是一定),是不是也要修成以杀
人罪刑度处断?
4、竞合问题?
有没有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