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ggssi (冠军车手321)》之铭言:
: 通常我看到这种新闻,都是持恐惧的态度,什么意思呢?法务部因为最近酒驾猖獗而提
议
: 醉态驾驶罪往杀人罪方向修法,这在法律圈叫做“现象式立法”。
: 也就是说,法务部只凭民意而对特定犯罪做加重处罚的措施,这是很严重的事。
: 例如,刑法222第八款对携带凶器而犯强制性交的行为,加重处罚。
: 乍看之下合理,那请问犯放火罪、抢夺罪或其他犯罪,携带凶器的话,要不要加重处罚
?
: 通常犯罪行为的恶行重大,以从重量刑即可处理,根本不需另立法条,另立法条不但没
意
: ,还会造成竞合上的问题。
: 目前醉态驾驶,如果撞到人,本来就有成立杀人罪的可能。
: 醉态驾驶罪的犯罪计画,可能涉及的问题如下。
: 185-4和276属数罪,应数罪并罚。倘行为人预见被害人可能伤重致死,而具有杀人故意
,
: 不予救助之行为,成立杀人罪,如无死亡预见,而被害人伤重无自救力,则成立遗弃罪
,
: 肇逃行为,即杀人或遗弃行为,应想像竞合,而后,从一重处断之罪,再与284数罪并
罚?
: 而185 -3与185-4有补充关系,应法条竞合。
: 通说是照以上的方式处理的,如果直接把醉态驾驶行为评价为杀人,完全不考虑主观要
件
: 是指说另立法条,把“醉态驾驶行为当作客观处罚条件,并以杀人罪刑度处断”?
: 那么:
: 1、为什么不直接把185-3的刑度调高就好?
: 2、没撞到人也要以杀人罪刑度处断?
: 3、那跟185-3很像的放火罪(都有很高的机率烧到人,但不是一定),是不是也要修成
以?
: 人罪刑度处断?
: 4、竞合问题?
: 有没有八卦?
帮忙补充一下好了,刑法的立法目的本来就是为了限制政府的公权力不得滥用,所以对于
构成要件的认定比较严格。没有达到构成要件该当的标准,政府是不能发动刑罚的,这也
就是大家在公民课本上学的“罪刑法定原则”。
至于为何刑法的立法目的是限制国家的公权力?主要是以往都是人治国家,法学家对于政
府的公权力滥用是感到恐惧的,冤狱时常发生,故法学家希望透过刑法的手段来限制国家
公权力,规定国家如何使用刑罚来限制人民。今天小明不会因为骂蔡英文而被以死刑论处
,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展现。
好那么回到问题,酒驾属于故意杀人吗?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酒驾本来就没有排除故意杀人醉的适用。
第 185-3 条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二十
万元以下罚金:
一、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零点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百分
之零点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认服用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
全驾驶。
三、服用毒品、麻醉药品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
因而致人于死者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1 条
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评价犯罪往往都需要主观的故意和客观的事实相符才可以评价。今天如果你想杀小明
,那么喝了酒壮胆,开车撞死小明,那么会成立的是刑法271条杀人罪,而不会是醉态驾
驶罪。
好,那如果把醉态驾驶罪往杀人的方向论处,会发生什么事情呢?今天只要喝酒驾驶动力
交通工具就是杀人。对于一般情况下那些恶劣的酒驾犯(连续累犯,被吊销驾照继续酒驾)
的确有可能足以评价。但如果是这样一种情况呢?
今天小明开车去朋友家跟朋友喝了酒,知道酒后不开车的他,在朋友家睡了一觉后,自觉
酒已经醒了,于是起床开车回家,但在路上一不注意,撞死了隔壁的老王,警察到场后,
测得小明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0.35毫克(符合醉态驾驶罪的标准)!
今天小明喝酒了? 有
小明撞死人了? 有
恭喜你,按照这个立法,小明故意杀人囉^^
总之,刑法的目的不是为了不错放一个坏人,而是为了不冤枉一个好人。乡民们都希望法
官能够严惩所有被报导出来的坏人,但乡民没有看到的是,台湾还有多少冤狱。法学家所
希望建构出来的是一个能够适用所有人的法律,不希望国家滥用刑罚。拿着这种恶性重大
的个案,来主导立法并非一个明智的选择就是了。
当然我们都希望坏人能够被严惩,这种酒驾坏掉骨子里的人,真的是他妈的坏透了,但如
果向上面举例的那种情况,就是值得我们警醒的地方,为了不错放一个坏人而立了这种法
,有一天可能会有个好人因而被冤枉。这时候就不要有人出来哭夭立法很烂,只能靠总统
特赦。那么台湾根本不是法治国家,成功成为媒体治国了ㄏㄏ!
总之,在不错放一个坏人的立场上思考,酒驾论杀人本来就没错。但在不冤枉一个好人的
立场上思考,那就大错特错。
建议有空可以去看看电影以父之名或是江国庆案,冤狱是很可怕的,而且没有什么办法补
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