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号】 106,中交简,1170
【裁判日期】 1060420
【裁判案由】 公共危险
【裁判全文】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 106年度中交简字第1170号
被 告 陈瑞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险案件,经检察官声请以简易判决处刑(106年
度速侦字第1876号),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字号】 107,中交简,3519
【裁判日期】 1071130
【裁判案由】 公共危险
【裁判全文】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 107年度中交简字第3519号
声 请 人 台湾台中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陈瑞盈
107年的判决还很好笑
"员警拦检盘查而查
获,幸未肇事造成他人伤亡或财物损失,及其为高中毕业之
智识程度、目前无业、家庭经济状况为勉持(参侦查卷第10
页警询笔录“受询问人”栏),暨考量其犯后坦认犯行,态
度良好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谕知易科罚金
之折算标准,以示惩儆。"
幸好有警员拦下来,如果陈垃圾喝烂醉连警察都撞死呢?
不能因为还没有发生的事去判决一个人合理吗?
到底是立法的问题还是法官的问题?
我们走在路上都不能平安,小孩出门就要提心吊胆,
老婆,丈夫有可能因为这种轻判的人死在他们轮下,
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