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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
我全都要
每次在讨论政策面上时
都在讨论或是争论哪种比较有用
但纳闷的为啥不能全都要呢?
如果全都上是不是更能够达成想要的目标
更何况以国家这部机器来说
似乎也没烂到只能两者取其一来做
酒驾问题
难道不能加重刑法185条之3加重酒驾致死的相关刑责
(原本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是要比照刑法271杀人罪提升到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
还是啥的
更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35条中关于酒驾的相关处理
连坐处罚、扣车、车辆加酒精检测锁
等等
然后内政部警政署加强酒驾临检
让只要酒驾上路被处罚的机率大增
更甚之让酒驾者在可能肇事前就被临检到
根据酒驾累犯的情况
是否能够除了让他一次次被处罚外
就可能的成瘾方面去治疗
如果有精神方面的问题的情况下
如果一项事物、问题是我们真的想要它消失或是解决的话
理应穷尽可能去达到它、处理它
一个不行、再来一个
怎会是在战说我认为的比较好,你认为得不好
为啥不能全都要?
为啥不能全都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