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ryantkk (正义必得伸张)》之铭言:
警察职权行使法
第 4 条
警察行使职权时,应着制服【或】出示证件表明身分,并应告知事由。
一堆87拿警政署内部规定在那边说要出示证件??
内部规定可以>>法律??
有人提到说什么合理状况下要出示证件之类的?
什么叫合理情况下?
本身算警眷(?),亲戚有人当警察,鲁蛇还算了解警察生态,当下这影片被po上网时,肯
定有没肩膀的官先打电话去认错了,结果,这影片造成一股旋风严重打击警方士气
→kingyes: 警职法就投机用“或” 释字535用“并” 就有意规避 新法
→ kingyes: 也不能牴触旧释字 毕竟该释字没被不再适用01/31 09:38
→ kingyes: 依你的逻辑 命令<法律 那法律可以大于宪法跟释字?01/31 09:40
→ kingyes: 释字也没有因为旧就不能用 那宪法民国初年创的 因为旧就01/31 09:41
→ kingyes: 可以用法律取代?01/31 09:41
后续法律制定本来就要参考实务面操作,
更何况大法官释字535民国90年就出了,法律本来就要与时俱进。
至于有所冲突,不爽就在申请大法官释字。
法律审查跟法律适用是不同概念,不知道各位法律高手有没有这个概念?
你是不是真的只有“浏览”过法学绪论?
请原谅我用浏览这个字眼,我甚至不敢用读这个字,ㄏㄏ。
不好意思,又说了个只有法盲才知道的法律概念,
版上的法律高手疑似、好像、是不是真的只知道法律位阶理论而已?
楼上好几位法律高手的法律老师应该在哭喔。
嘘 kingyes: 看来你连行政法上的审查跟适用都要遵守“法律优越原则”02/01 10:08
→ kingyes: 一点都不了解02/01 10:08
→ kingyes: 法律优越原则的内涵中就有"行政应受宪法的直接约束"02/01 10:10
→ kingyes: 看来你是真的连"浏览”法学绪论都没有02/01 10:10
→ kingyes: 不亏是要去问警察的 02/01 10:11
→ kingyes: https://www.coa.gov.tw/ws.php?id=23456&RWD_mode=N02/01 10:12
→ kingyes: 这里应该算有比较简单的论述“法律优越原则”02/01 10:13
嘘 kingyes: 再告诉你释字效力等同宪法02/01 10:16
依你文中的逻辑 法要与时俱进用新法
那警政署办法比警职法新 你却说命令不
能牴触法律 不能用比较新的警政署办
法
但碰到警职法与释字却转弯变成用比
较新的警职法 而不是法律不能牴触释字
这不是自相矛盾吗?